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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男子离异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把前妻告上法庭

2017-12-18 16:00 潇湘晨报

  (网络图片)

  日前,娄底双峰法院受理了一起荒唐案件。与前妻离婚后,娄底的吴先生满心担忧的去医院看望生病的女儿,意外发现女儿的血型与他和前妻的血型都不一样。在发现自己辛辛苦苦抚养了六年的女儿竟非亲身,一怒之下,吴先生将前妻诉上法庭。

  12 月17 日记者了解到,法院酌情判决吴先生的前妻张女士返还抚养费,并给付精神损失费1 万元。

  吴先生与张女士在2009 年9 月相识,2010 年6 月登记结婚,2011 年1 月生育女儿小吴。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 年12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吴由张女士抚养,吴先生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6 万元。

  2017 年2 月,小吴因病住院,吴先生在探望女儿时意外发现女儿的血型" 有问题"。吴先生是O 型血,张女士是B 型血,而小吴的血型却是AB 型。吴先生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便向张女士询问。见瞒不住了,张女士当即承认小吴并非吴先生亲生女儿。同年3 月,吴先生带着小吴到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小吴系吴先生的生物学父亲。于是吴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返还小孩抚养费60000 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 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吴先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张女士隐瞒小孩的真实情况,属于对吴先生的欺诈行为,吴先生对小孩没有抚养义务,现吴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小孩吴某的抚养费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吴先生因实际抚养小孩六年有余,在确认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张女士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吴先生要求张女士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理,但是鉴于张女士抚养小孩能力有限,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情判决张女士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0 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婚姻非儿戏,婚姻法的旨意是在要求我们端正对婚姻的态度,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同时,从另一方面赋予了婚姻受害方更多自我保护的权利。(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曾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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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山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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