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网

热门关键词:  请输入关键词  怀远县  杏林镇  as  华州区杏林镇

男子肇事逃逸 连夜挖坑埋车

2018-03-16 09:53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男子肇事逃逸 连夜挖坑埋车

  事发陕西渭南造成3人受伤 警方张贴悬赏通缉公告 肇事者在家人劝说后向警方自首

肇事逃逸的梁某指认埋车现场

  3月8日晚,在陕西渭南大荔县石沙路霸一村路段,一男子开轿车撞伤3人后逃逸。当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自家院子里连夜挖坑把肇事车给埋了。事后,警方发出悬赏通报通缉肇事者。11日,肇事者的父亲迫于压力向警方投案,并劝其自首。目前,3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而肇事者梁某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男子开车撞伤3人逃逸

  据陕西渭南大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3月13日发布的通报称,3月8日晚7时40分,公安局“110”报警台接到报警,在石沙公路霸一村东口处,一辆小车碰撞了1名行人和1辆电动车后逃逸,有人受伤。事故中队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勘察发现,3名伤者已被送往医院,仅遗留一辆前端严重损坏的红色电动车和肇事车辆的保险杠碎片。

  事发当晚,民警就将现场遗留的碎片拼复,经辨认比对发现是一轿车前保险杠的左侧,并确认肇事的是一辆 “大众”牌轿车。次日,民警分工开展侦破任务,在调取沿路视频监控查找线索同时,发动附近派出所民警以及村干部协助排查肇事车辆。此外,民警还在网上发布消息,在事故沿路村庄张贴悬赏通缉公告,发动群众排查、搜集线索,号召检举揭发,敦促肇事者投案自首。

  肇事者连夜挖坑埋车

  据警方通报称,3月11日清晨,正当民警紧锣密鼓开展侦破工作,并通过缜密排查锁定肇事逃逸车辆时,肇事逃逸驾驶人的父亲迫于压力来交警大队投案,并称已催促儿子梁某尽快自首。在梁某父亲的带领下,办案民警在其家中发现被掩埋的肇事车辆,并将车挖出,依法暂扣。

  而梁某也于当天下午前往交警大队投案,并对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称其由于事发后极度恐慌,怕判刑怕坐牢,最终驾车逃逸并掩埋车辆,并将掩埋工具扔进洛河里。

  15日下午,参与办案的孙警官告诉北青报记者,事故发生当晚,梁某就在自家院子里连夜挖坑把肇事车埋了,“院子里是萝卜地,还空出一块,他就从夜里12点多挖到第二天凌晨6点多,自己一人把车埋了”。

  孙警官称,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梁某父亲知道儿子肇事逃逸后,就劝其自首,但当时梁某已经跑到了西安。“梁某今年26岁,比较年轻叛逆,刚开始不听他父亲劝。后来,他媳妇那边的家属也帮忙劝说,他才同意从西安回来自首。”

  律师:“埋车”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据孙警官介绍,3名伤者被撞后骨折但无生命危险,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由梁某承担的,下一步将由法医鉴定伤情。而梁某因肇事逃逸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针对梁某埋车毁证据的行为是否影响量刑一事,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周浩律师。他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浩律师称,本案中肇事者逃逸是法定的加重情节,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事故导致3人受伤说明人数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也会影响量刑。而埋车毁灭证据的行为并非法定的加重情节,但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衡量其主观恶性的大小。(记者 戴幼卿)

微信扫一扫,即刻分享!
责任编辑:江山多娇
首页 | 网站地图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网络110报警服务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中国乡镇网新闻中心 投稿邮箱:2135293720@qq.com 电话: 4009-916-216 蜀ICP备13027954号

法律顾问: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旭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