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学生申请法律援助 最终获赔31.7万元 物理课上,学生小张向同学问问题,老师从讲台上扔下一本书,这本书却不巧砸中了小张的左眼,造成七级伤残——一起发生在课堂之上、师生之间的校园伤害民事诉讼,在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得以化解,学生小张及时得到了赔偿。 小张原是西安市某中学的初二学生。2012年11月30日上午,在第四节物理课上,小张回头问同学问题,转头回来时,被授课老师李某从讲台扔下来的书砸中左眼。当即小张被送往医院。至2013年12月,小张已在多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左眼被诊断为:白内障、眼盲,且难以恢复。为了给孩子看病,小张的母亲被迫辞职,全程陪护治疗。医生告知他们,眼睛视力已没有了恢复的可能性,治疗及后续费用还需不少钱。治疗期间,学校老师李某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但对具体赔偿问题,校方和李某未能积极解决。2014年5月,小张母亲向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小张的伤情属七级伤残。 就在小张家人一筹莫展的时候,社区了解到他们家的实际困难,主动介绍他们到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4年11月,小张的母亲来到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申请法律援助。因为案情涉及校园安全事件,收到案件材料后,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进行案情分析,并指派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经验丰富的付毅律师和王峰律师一起承办此案。接到指派后,两名律师通过与受援人母亲、校方领导的多次接触,进一步了解案件各方的相关情况,帮助受援人明确了诉讼请求,紧接着就开始了详细的诉前准备工作,打算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律师综合案情分析,受援人虽属于农村户口,但其就学、生活一直在城镇,且至起诉时已连续超过一年,应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告知受援人母亲到其所居住的社区索取居住证明。由于受援人系未成年,左眼受伤几乎失明,后续治疗难以鉴定,同时影响面容,已经对受援人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并影响其升学、就业、将来结婚生子,其遭受的痛苦将伴随他们一生,因此,还应当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搜集、梳理医院病历、治疗费票据等案件证据材料后,两名律师认真撰写了起诉状,前往法院立案。 在法院给学校、李某送达传票后,两名律师又多次前往学校,跟校方领导、李某沟通,强调了受援人自身的特殊性,案件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受援人的诉求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赔偿数额计算比较合理。经协商沟通,校方及李某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在判决后尽快进行赔偿。同时,校方也打算走保险理赔程序,以减轻学校及李某的经济压力。
由于提前做通了校方及李某的工作,法院审理过程比较顺利,庭审争议少,校方和李某也同意尽快履行。为减轻受援人家庭经济压力,两名律师向法院提出希望尽快出具判决文书。庭审结束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教师李某赔偿学生小张317005元,校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方均未上诉,校方与李某很快支付了赔偿款项。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两名律师考虑到受援人家庭及案件的特殊情况,通过多次与校方、李某沟通、协商,强调案件相关的利害,获得了校方、李某的认可,争取了快速结案,校方及李某也在判决生效之后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法援律师表示,校园安全一直受社会普遍关注,而本案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学校园,且发生在课堂之上、师生之间。李某作为老师,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校方对在校老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更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未成年学生在上学期间的人身安全,此次事件中校方存在明显监管失职,理应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