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式直播”说不
“五一”期间,家住西安城西枣园路附近的张先生和楼下一家网红餐厅起了争执。张先生说:“放假期间这家网红餐厅生意特别好,我和家人吃饭时看到服务员拿手机拍大家吃饭的样子便出声制止,服务员说餐厅正在平台上直播,让我不要争吵。”“餐厅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直播平台上直播包括我在内多位食客吃饭的样子,我认为该餐厅侵害了我的肖像权。”张先生说。 “全民直播”时代,直播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些年轻人的娱乐方式,也不仅仅是一些网红通过直播谋利的方式,而有了更多的商业考虑在内,形成了复杂的商业形态。在某知名视频直播平台上,有很多商家的直播画面,从视频内容来看,有的餐厅为了店面宣传,直播食客吃相,引发网友围观。 这些以公共场所为背景的直播,往往只有进行直播的单位或人员知情,而那些在直播镜头中出现的人却完全不知情。他们都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别人直播的“群众演员”,成了帮助一些商家扩大影响、招揽生意的“道具”。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像张先生一样,难以认同商家的做法。 这种在公众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网络直播,不但涉及到道德和伦理问题,而且也牵涉到法律问题,存在侵权的嫌疑。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我们在吃饭休息的时候,难免会有一些不太雅观的表现,自己肯定不想让陌生人看到,但是现在却被商家通过隐藏的摄像头向全国的网友直播,甚至成为被网友调侃、取笑的对象。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商家直播是为了扩大影响力,则具有营利目的,就侵犯了被直播者的肖像权。即使商家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除非具有正当合法的事由,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通缉令”等,否则也同样构成侵犯肖像权。
有些商家或单位,并不知道此举违法,这说明在“全民直播时代”,我们的隐私保护意识并没有跟上信息传播发展的速度,这势必会导致类似侵权问题的高发频发。作为公民,应该向新闻中的张先生学习,当自己的隐私权益受到商家的侵犯,就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这是对商家的一种警醒,也是一种普法。当这样的公众越来越多,客观上就会对商家或个人的直播行为带来约束力量。(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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