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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县“黑老大”村支书一审获刑18年半

2019-05-29 15:46 来源:贵阳晚报


团伙成员被集体宣判

当地群众雨中听宣判

昨日15时,习水县法院对被告人钟甲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的黑老大、曾任当地某村支书的钟甲,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被判处18年零6个月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明系习水县供电局桑木供电所二郎供电站工作人员,开设有石粉厂,为人大方并善于交际,在二郎镇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人钟甲因与被告人钟某明系二郎镇钟氏宗族同辈,年纪相差不大,两人交往较为密切。

1999年左右,钟某明凭借自己的社会关系,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让钟甲进入到二郎镇二郎村委会上班。之后通过违规操作,钟甲先后担任该村村长、村委会主任。钟甲凭借霸道、专断的作风在村委会的工作中树立了自己的权威。2014年,钟甲担任二郎村支部书记。

2012年11月,经国家批准,习水县政府决定在习水县二郎镇修建火电厂。钟甲、钟某明、蔡某(已死亡)得知消息后,合谋以修建火电厂为契机谋取经济利益,并成立贵州习水益民运输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益民公司共计吸纳了236名失地农民股金共计462万元。

公司成立后,益民公司在承揽电厂劳务就业和运输业务时因缺乏专业资质而没有竞争力,但钟甲等人并未针对公司欠缺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是继续煽动失地农民不配合征地拆迁,要求政府出台保障性文件,给政府施压。

之后,钟甲等人四处打着“失地农民要吃饭”的旗号,开始有组织地作案,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方式大肆强揽运输工程,收取管理费。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1028万余元。

习水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通过系列犯罪行为及手段,形成了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钟甲、钟某明作出相应判决,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到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黄宝华)

 

 
责编: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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