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准女婿”与死者并无血缘关系,且非合法收养关系,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288号,43岁的郑冬已在这里居住了将近18年。
他经营着一家桶装水送水店,每天上午,他的三轮车都是满载着行驶在大邑城区。以往,“老父亲”王正昌会在他出门送水时,坐在门口的小板凳上,守着门市,等待“儿子”归来。但如今,小板凳上的人已经不在。
三年前的一个夜晚,王正昌被一辆冲入人行道的轿车撞倒身负重伤,次日不治身亡。
郑冬只是王正昌的“准女婿”。二人以父子相称源于一份承诺——2002年,王正昌的独女王静因病去世,郑冬许下诺言,决定代替女友供养其父母。
也正因这一特殊关系,在王正昌车祸死亡后,并非死者近亲属的郑冬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权成为了关注焦点。
“父亲”被撞身亡
他向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提出34万余元赔偿金
2017年9月13日晚,成都市大邑县城市绿洲小区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冲上了人行道,将推行自行车至此的王正昌撞倒在地后又猛烈撞向小区外墙及消防设施。王正昌重伤送医后,于次日不治身亡。
“以往他出门转路,最晚八九点就会回来的,但当天他一晚上都没有回来。”郑冬到辖区派出所以老人失踪报警。
第二天,郑冬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交警在前一夜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是一名老人,很可能为其“父”,但已经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小车驾驶员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正昌无责。
处理完“老父亲”的丧葬事宜后,郑冬将肇事司机姜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在内共计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拒赔,称王正昌的爱人以及独生女儿均已经死亡,而郑冬与王正昌并无血缘关系,也非近亲属,且并非合法收养关系,其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替亡故女友尽孝
签下《抚子协议书》与两位老人同吃同住
郑冬的户籍原在大邑县安仁镇。2000年,他与王正昌的独女王静相识,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在相处过程中,双方对彼此父母的称呼从“叔叔阿姨”转变为“爸妈”,并已经开始筹备结婚事宜。
2002年,女友王静因突发持续高烧入院治疗,经大邑县人民医院确诊为白血病,不久后便不治离世。
彼时,王静的母亲刘建琴已年过50,父亲王正昌在大邑一煤矿厂上班,即将退休。一家人居住在大邑县城旁的晋原镇大树村的两层自建房。
“她不能尽孝了,我就代她为父母养老。”2003年,郑冬与女友父母在当地村委会和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抚子协议书》,并将户籍从安仁镇迁移到了晋原镇大树村(现大邑县大安路288号),“我就成了他(王正昌)的儿子。”
三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称。2004年,“母亲”刘建琴因肝癌晚期去世。
2005年,郑冬结婚成家。婚后,他在家里开起了桶装水店,“父亲”也从煤矿厂退了休。“我在外边送水的时候,他就在家帮我看店。”
作为王正昌多年的邻居,梁玉彪是郑冬所述《抚子协议书》的见证人。他介绍,郑冬为人老实,多年来确与王正昌生活在一起,且一直没有外出务工。
法院说法
虽非近亲却是实际抚养人 判赔是为维护公序良俗
2018年,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认为,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承担无异议。对于保险公司提出郑冬与死者之间并非合法收养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焦点问题,法院认为,郑冬与王正昌确实不能形成收养关系,签订的《抚子协议书》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郑冬与王正昌签订《抚子协议》后,进行了户口迁移,并一直与王正昌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慰藉,王正昌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冬全权处理,郑冬已经成为王正昌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冬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同时,鉴于王正昌与郑冬之间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赖,王正昌的死亡,也会给郑冬造成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慰藉。
为此,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郑冬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冬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1万余元。
一审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后于2019年12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杜玉全)
来源: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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