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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女游客玩蹦床摔成十级伤残 法院这样判

2021-01-05 10:24  发布:中乡网  责任编辑:晓东

  家住成都的伍女士最近比较郁闷,和朋友去蹦床游乐设施玩耍,因站立不稳摔倒受伤。但是,经营蹦床的某体育文化公司拒绝赔偿。伍女士将该体育文化公司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武侯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伍女士称,2019年4月,她在某体育文化公司专业人员的陪同下,在其经营的游乐设施处消费时受伤,并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后,鉴定为十级伤残,而某体育文化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

  伍女士请求判令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9万余元。

  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辩称,伍女士在被告处进行消费已经充分了解相关娱乐设施项目内容、安全事项、消费风险,且被告已对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事发的原因是伍女士对从事蹦床娱乐的风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心理上存在疏忽所致,其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伍女士前往蹦床娱乐项目消费,在入场时签署了《切结同意书》,表示对相关危险事项已经知晓。场馆入口处以视频方式反复播放了安全提示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体育文化公司通过大屏幕循环播放、签署切结书等方式,已对伍女士进行了安全风险提示。但某体育文化公司仅提示消费者不得从事空翻等高难度动作、不得携带手表等金属制品进行蹦跳,而对有可能引发伤害的其他动作提示不足。故某体育文化公司对消费者的安全风险提示所告知的内容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伍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选择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也应自负相应的风险责任。比较双方的过错,本院认定伍女士与某体育文化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各自负担50%的责任。

  结合伍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确定有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确定伍女士的损失共计15余万元,由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其中的50%即7万6千余元。此外,某体育文化公司尚应支付伍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合计7万9千余元。扣除某体育文化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后,某体育文化公司应向伍女士支付赔偿金6万9千余元。

  法院遂判决,某体育文化公司向伍女士支付赔偿金6万9千余元。(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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