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拿到判决书那一刻,王润志很激动:该来的正义终于来了。 因与商业合作伙伴的货款纠纷,在湖南长沙经商的王润志没有想到,面临的是一场延及数年的刑事追诉。5年前,他正打着向汕头市雅娜公司索要数百万货款的民事官司,但在2016年2月19日,他被广东汕头警方带走,警方称,雅娜公司控告他伪造印章。此后,司法机关4换罪名,先后以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他。 案件走过曲折的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两次对王润志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两次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在历次审理中,作为被告人的王润志一直自辩无罪,并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2021年1月11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对王润志作出第二次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无罪。
王润志 因货款结算纠纷陷入刑案 王润志是长沙一名经营日化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专门向长沙各大超市供货。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5月18日,王润志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公司”)签订经销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湖南长沙地区包场超市“馥珮”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同月25日双方补充约定,雅纳公司授权王润志向长沙地区家润多超市7个门店供货。 同时,双方约定,在王润志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前,雅娜公司与大卖场签订供货协议,按王润志回款100%提供税票,并收取2.5%的税金。据此,雅娜公司每年度与家润多超市签订1份编号为3012A的采购合同,由王润志向家润多提供雅纳公司产品,并与超市结算货款,雅娜公司根据销售货款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收到发票后将相关货款汇到雅娜公司账户,王润志再依据应回款金额从雅娜公司中提货。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王润志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签订了2011年度、2012年度编号为3651A的合同,但仍按照3012A的合同货款结算手法结算,并提供发票等。 但雅娜公司并不承认3651A合同的真实性。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与王润志的一场民事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润志伪造其公司印章,与家润多超市签订了编号为3651A的采购合同。 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19日9时许,王润志在厦门至新加坡的航班检查时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带走。当天,警方以其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刑拘。 合作伙伴的交恶始于双方2014年2月在广州未就货款结算对账达成一致。 此前潮南法院开庭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对账不欢而散。随后双方回各自所在地法院,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王润志方一起案件已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尚在审理时,绵延5年的刑事指控突然降临。 第二次二审发回重审 庭审证据显示,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潮南区公安分局提供了一枚公司印模,称3651A合同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印章,控告称王润志涉嫌伪造其公司印章,签订3651A合同。2016年2月19日,王润志以涉嫌伪造印章罪被刑拘。 2016年3月25日,在“扛了一个多月”后,王润志收到潮南检方的批捕决定,涉嫌罪名由伪造印章变更为诈骗罪。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律师从中斡旋,王润志及其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作为乙方,与甲方雅娜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互相对民事案件撤诉,王润志放弃对雅娜公司的任何债权或合同权利,再出现纠纷,就到雅娜公司所在法院去解决。王润志称该协议是,“屈辱的不平等协议”。 在看守所签订该协议后,雅娜公司向王润志出具了谅解书。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6年9月9日,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未以公安机关立案的“伪造印章罪”、亦未以其批捕的“诈骗罪”对王润志提起公诉,而是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在3651A合同中,王润志应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承担税金,才能与家润多超市结算货款,但王润志骗取雅娜公司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6万余元,其中承担的税款金额7万余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5日,潮南区法院一审采纳检方指控,据此认定王润志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王润志不服上诉,汕头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2月14日,潮南区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润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王润志仍不服上诉,2018年7月9日,汕头中院二审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重审宣判无罪 2020年10月22日,潮南区法院对该起两度被上级法院发回的案件,第三次一审开庭。此次开庭,距离上一次发回重审已有两年三个月之久。 庭审中,王润志与合作伙伴当年的对账录音,被允许当庭播放。公安的鉴定结论显示,当年控告王润志“伪造雅娜公司印章”的雅娜公司,原本就存在两枚“同款”公章。随着证人出庭作证,该案的审理尽量接近事实真相。 第三次起诉,潮南区检察院并未更换此前的起诉状,仍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王润志。在长达18个小时的庭审即将结束时,面对庭审中辩方出示的大量无罪证据,审判长问公诉人有何答辩,公诉人答:“请合议庭结合今天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裁决。”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公诉人答:“没有”。与前两次不同,第三次一审开庭中,作为“受害人”的雅娜公司,没有再派律师出庭。 2021年1月11日,潮南区法院经重审后认为,王润志虽然有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超市签订3651A合同,将不属于雅娜公司的产品提供给家润多超市销售,并由雅娜公司向家润多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王润志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雅娜公司经济损失,其主观上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王润志虽然有让雅娜公司为非雅娜公司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如果雅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和申报的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数额的总和没有超过雅娜公司发货的总数额,仍然没有造成雅娜公司经济损失。 其次,本案证据无法排除雅娜公司事先明知王润志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超市签订3651A合同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王润志私自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超市签订3651A合同的证据不足。 王润志从旧电脑储存文档里找到的多份对账视频,对证明其无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些对账的画面中,王润志与雅娜公司负责人吕在坤及其财务等工作人员,就账目问题进行沟通。王润志表示,视频中的声音与此前向法庭提交过的录音经对照完全一致。汕头潮南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则证明,王润志提供的声像资料,共15段视频、28段音频,均未发现剪辑、拼接、合成痕迹。 潮南法院此次认为,王润志提交的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和对账证人的证言反映在2014年2月6天的对账过程中,双方对家润多的货款并无争议,只是对条码的费用存在异议,且多次提及家润多3651A合同、商品条码的事实;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反映雅娜公司的广州销售公司财务经理郑某事先明知雅娜公司跟家润多超市有2个合同,家润多超市每月的汇款与开票她也是知道的,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相矛盾;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反映在王润志多次提及3651A合同时,吕在坤没有表示反对,这与吕在坤在侦查阶段的陈述相矛盾。 综上,潮南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润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指控王润志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润志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