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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走他乡27年的母亲诉请子女赡养 衢州衢江法院一审判决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

2021-01-28 10:57  发布:中乡网  责任编辑:李琴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王倩 张黎虹 周凌云)年关将近,本应颐养天年的杜某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近日,她将自己的一双儿女告上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1987年,杜某因与丈夫的感情持续恶化,一怒之下离家出走去了外地打工,并且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2014年,27年杳无音信的杜某突然回到家中,但丈夫已经离世。经过协商,杜某暂时与其儿子李某春共同生活。在儿子家里住了一段时间后,杜某又外出打工,直到2017年因儿子要建房才回来帮忙。这之后,杜某就一直与儿子一起生活。2020年6月,杜某因病住院,身体康复出院后李某春却将其拒之门外,杜某只得暂时住到了女儿李某巧家中。

      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协调过程中,李某春表示母亲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住在自己家不仅不能帮忙操持家务,家里还需要分出人力、物力来照顾她。更重要的是,自己始终对母亲在他17岁时离家出走的行为无法释怀,因此不愿再将母亲接回家中。而李某巧的丈夫则不愿将赡养岳母的责任挑起,李某巧为此曾与丈夫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调解无果后,无家可归的杜某自行租房独自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儿女支付赡养费和相应的医疗费。

      衢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儿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原告杜某身为人母,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就置年幼的儿女于不顾,多年不闻不问实属不该,但对被告李某春、李某巧毕竟有生育抚养之恩。同时,原告已年逾七旬,身患疾病,不具备正常劳动能力,可行使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两被告身为子女,应当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

      综合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两被告的收入情况,衢江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春、李某巧每月各向原告杜某支付赡养费400元,并共同承担杜某的医疗费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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