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网

热门关键词:  请输入关键词  怀远县  杏林镇  as  华州区杏林镇

2017年广东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为79607户 明年2月底前全部竣工

2017-08-01 15:14 金羊网
        2017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为79607户。今天(8月1日)上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下达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明确补助标准的通知》,公布全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根据文件,釆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对象分设多档补助标准,其中,最高补助标准为釆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市县级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79607户
 
省住建厅表示,广东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确定为79607户,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437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44472户、未列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共760户,具体改造任务安排下达到各有关市,并明确到有关县(市、区)。
 
       另外,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7〕69号),国家下达广东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1800户,已包含在广东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79607户之中。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省住建厅明确,广东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补助标准为:一是对于釆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2.4万元/户,市县级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于釆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市县级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是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所有釆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市县级财政按不低于0.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分别给每户提高0.35万元和0.5万元的补助额度。
 
补助资金须直接拨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
 
省住建厅强调,落实配套资金,加大帮扶力度。农村危房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将按计划调整下达到各有关市,各有关市要同时加大投入,落实本地区配套补助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特困户,要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创新改造方式和补助政策, 通过控制面积、鼓励加固改造、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标准和实施改造资金缺口兜底等方式,努力做到政策托底,切实保障特困户的基本住房安全。
 
同时,严格资金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健全内控制度,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一卡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改进以往房屋竣工验收后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的做法,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合理确定分阶段发放比例,确保农户能顺利启动和推进危房改造。财政部门要釆取措施强化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坚决杜绝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挪用、滥用。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明年2月底前全部竣工
 
省住建厅明确,强化监督检查,按时完成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优先安排列入2017年扶贫建档立卡的,预脱的贫困户。各有关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督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实地勘查等方式,指导和带动县(市、区)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改造进度、问题整改等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
 
省住建厅要求各有关县(市、区)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作为工作的重点,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明确各相关责任人所负责的片区和农户,分片包干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开工,2018年2月底前全部竣工,其中国家任务须在2017年12月10日前全部竣工。
(金羊网 赵燕华)
微信扫一扫,即刻分享!
责任编辑:中国乡镇网
首页 | 网站地图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网络110报警服务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中国乡镇网新闻中心 投稿邮箱:2135293720@qq.com 电话: 4009-916-216 蜀ICP备13027954号

法律顾问: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旭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