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泸州5月13讯(记者 初旭)日前,记者从泸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旅游局获悉,经泸州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突破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对泸州市“旅游精品打造”、“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骨干企业培育”“旅游宣传营销”、“旅游精品线打造”、“旅游标化建设”、“要素保障”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和量化。(《办法》全文如下)
加快旅游产业突破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精神和全市“着力六个突破、力争四年翻番”的目标要求,为加快建设川滇黔渝结合部旅游组织中心和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重要旅游目的地,全力推动我市旅游产业突破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大力扶持旅游精品打造
(一)扶持精品旅游景区打造。对成功创建为国家AAAAA级、AAAA级的旅游景区,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400万元、20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50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300万元。
(二)扶持精品乡村旅游打造。对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区)、点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经费30万元、10万元;市政府对评为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县(区)、乡镇、村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经费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扶持精品旅游饭店建设。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业主80万元、50万元。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机构或者酒店经营品牌企业(全球酒店权威杂志《HOTELS》当年发布名单前十名)参与泸州高星级饭店建设或管理,成功使用其品牌满3周年的,一次性奖励酒店业主200万元。
对在泸州城市规划区范围投资建设五星级饭店,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机构或者酒店经营品牌企业(全球酒店权威杂志《HOTELS》当年发布名单前十名)参与建设或管理,成功使用其品牌满3年,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达标后,一次性奖励酒店业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
二、大力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四)促进旅游重点项目引进和落地。对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到位资金1-3亿元(含3亿)、3-5亿元(含5亿)、5亿元以上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同时,受益财政前两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后三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为对企业专项扶持的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对投资泸州旅游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其奖励政策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三、大力扶持培育旅游骨干企业
(五)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年旅游收入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旅游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新增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补助。
(六)支持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对研发、加工、销售泸州旅游商品的企业,其旅游商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由受益财政按企业按当年新增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补助。
四、大力扶持旅游宣传营销
(七)支持旅行社宣传营销我市旅游产品。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泸旅游10人以上团队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旅行社30元/人奖励;对积极宣传推介我市旅游产品且年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额外给予10万元宣传促销经费奖励。
(八)支持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营销。对建设有基于HTTP和WAP的旅游资讯网站的景区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建设有旅游公众微信平台和微网站并进行微营销的景区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建设具有APP和电子票务功能的旅游电子商务营销平台的景区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建设有三维智能虚拟旅游景区系统的景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建设有基于HTTP和WAP的可视化旅游综合管理应急指挥平台的区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大力扶持旅游精品线路打造
(九)支持区县围绕旅游精品线路,完善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对精品旅游线路沿线的集镇风貌改造、旅游通道、游客服务站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六、大力扶持旅游标准化建设
(十)加快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成功创建国家、四川省旅游强县(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强化要素保障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从2014年起,市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旅游的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奖励补助、资源保护、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二)保障建设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用地列入全市重点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其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八、其他
(十三)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旅游企业(对旅行社的奖励包括税收解缴关系不在我市的旅行社)。同一项奖励补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四)申报奖励的时间为每年12月,考核审查的时间为次年1月,考核奖励兑现时间为次年4月30日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五)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
(十六)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另行制定。
(十七)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