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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的生存现状,乡村医生的重要性和生存现状引起社会关注

2014-01-16 15:13 燕赵都市报
提案背景

  前不久,本报曾连续报道了乡村医生的生存现状,乡村医生的重要性和生存现状引起社会关注。在本届两会上,也有不少委员针对乡村医生的待遇提出了建议。其中,石家庄民进的集体提案《关于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就提出,应建立村医退休保障机制和养老保障机制。

  “石家庄共有4000余个行政村,部分村落地处深山,交通不便,乡村医生仍是解决日常疾病,保障村民健康的重要力量。”石家庄市民进的委员们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石家庄市政府不断加大对乡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机构的扶持力度,大多数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待遇得到了基本解决。但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面,虽然各级卫生部门制发了一些稳定、扶持和改善乡村医生待遇的文件,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待遇问题。

  他们指出,乡村医生的待遇不解决,队伍不稳定,直接关系到最基层群众的健康诉求,直接影响到农村卫生工作的整体质量。“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作医疗、乡村医生队伍是农村卫生工作的三大支柱,直接影响到农村卫生工作的质量与效果。”他们在提案中说,继续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力度,及早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应当成为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引起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内很多地区已经解决了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省市已经出台解决乡村医生待遇的文件并得到落实,收到了很好效果。”他们指出,而且,随着已退岗和即将退岗的乡村医生逐年增多,乡村医生老有所养问题也即将被提到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他们调查发现,从行业对比来看,教育系统的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职人员,其待遇早已得到解决,而起点与民办教师相同的乡村医生的待遇一直没有解决。此外,由于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已经解决,部分优秀的村医开始谋划调入乡镇卫生院工作,使得村医人数逐步减少,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受到限制,服务能力和水平难以提升。

  对此,他们建议,一方面应建立村医退休保障机制。对目前达到正式职工退休年龄的人员(男60岁、女50岁),可以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这些人员不再继续工作。具体标准应全省统一制定。

  另一方面,应建立村医养老保障机制。由省人社部门负责进行调研,确定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办法。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职工的办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他们应补缴的养老保险金,政府应承担一部分(具体标准应全省统一制定)。对其中不愿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的人员,可以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应全省统一制定),但必须到法定年龄才可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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