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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最高每人每年2万

2015-10-26 09:20 泸州新闻网

泸州将启动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同时启动小额人身意外保险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泸州将启动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我市近日下发的《泸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收费及赔付制定了标准。

泸州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泸州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泸州新闻网记者了解,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增加了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弥补了在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障缺失,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其中,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收费标准为10元/人·年。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与大病保险合规报销费用相同)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保险公司受理并按以下标准给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2000-5000元(含)给付比例5%;5001-10000元(含)给付比例8%;10001-20000元(含)的给付比例12%;20001-50000元(含)的给付比例15%;50000元以上的给付比例20%,最高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人·年。
 

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不能参加此保险)。保险费为30元/人·年。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住院,意外伤害残疾,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其中,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后再按合规费用的75%给付,最高给付金额500元/人·年;意外伤害残疾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最高给付金额10000元/人·年;意外身故给付18000元/人;疾病身故给付1000元/人。

泸州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不能参加此保险)。保险费为30元/人·年。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住院,意外伤害残疾,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其中,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后再按合规费用的75%给付,最高给付金额500元/人·年;意外伤害残疾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最高给付金额10000元/人·年;意外身故给付18000元/人;疾病身故给付1000元/人。

泸州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开展办理收缴,同步联网理赔结算(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办保险公司提供上门理赔服务)。

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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