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的劳动者 超35℃即高温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须调整工作时间 按照《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8℃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和需要长时间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避免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的(不含38℃),应当停止工作。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没领到高温津贴可投诉 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怎么办?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用人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投诉电话:市级3195529;江阳区3106348;龙马潭区2522230;纳溪区4292787;合江县5261752;泸县8170505; 叙永县6222066;古蔺县7205808。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