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因地制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逐步取消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征求意见稿》提出,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特殊疾病,以及日间手术等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医疗服务,可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障措施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首席记者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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