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完善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泸州市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六层(含六层)以上无电梯的老旧住宅,且拟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无安全隐患的老旧住宅,可增设电梯。对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征收改造计划的老旧住宅,不适用该意见。
除以上实施条件外,还需要经增设电梯梯号(幢)全体业主书面同意,且自愿筹集资金;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防雷、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电梯增设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规定。同时,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社区自治、经济适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增设的电梯归该梯号(幢)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