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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房产市场发展28条出台 大学生、农民购房可享补助

2015-04-28 10:23 泸州新闻网

从5月1日起,泸州对农村居民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居民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100 元/平方米的补助。这是记者从昨(2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上获悉的。

 

城西新区

泸州城西新区

会议研究通过了《2015年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8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在去年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6条措施》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修改。《措施》从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1年。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公积金最高可贷款80万元

《措施》规定,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我市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房的,享受最高购房贷款额度8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

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主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农村居民进城镇购房可享受补助

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

农村居民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从文件执行之日起,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200 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居民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100 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泸州主城区购买二手住房的,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制定。
 

支持合理融资需求

加大对规模建筑企业扶持奖励

银行机构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同时,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及时发放。

对金融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由本级财政按照实际发放符合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转型利用于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全年建筑生产总产值首次跨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台阶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实行“走出去”发展战略,拓展外省市场,单个企业全年省外建筑产值首次跨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

记者 于遵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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