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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选择困难症”怎么破?了解四个原则

2019-01-28 16:43 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保险“选择困难症”怎么破?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然而,当消费者拿到厚厚的保险合同,看到许多保险条款时,往往很难弄明白其中的意义。保险种类的繁多冗杂、保险条款的晦涩难懂,使部分消费者选择困难甚至望而却步。

  对此,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专家表示,每一个保险条款的设计都有其固定原则,消费者只要把握好这些原则,就能轻松理解合同和条款背后的意义。专家就保险的四大原则进行了全面解读,为消费者指点迷津。

  最大诚信原则

  双方互负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A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重疾险,投保书中的健康告知选项均勾选“否”。2014年9月确诊淋巴瘤(癌症);2014年10月,保险公司经调查后,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是A先生在投保前,自2010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且所患癌症并非首次确诊。

  专家解读:“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了解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即要保障的对象)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上述案例中,A先生在投保之前已确诊癌症并接受治疗,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另外,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承诺的事情必须要做到。比如投保家庭财险时,投保人应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

  对保险公司来讲,主要负有告知、说明义务,也就是必须对合同内容作明确的解释和澄清,特别是免责条款,由于直接涉及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如果未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保险利益原则

  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案例: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A公司为楼房投保500万元并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A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B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A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投保人有着利害关系。上述案例中A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设置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和保险标的没有利益关系,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现象。

  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损失但不能额外获利

  案例:A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医疗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A先生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了2600元,随后他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医疗费用5000元,最终保险公司赔付A先生2400元。

  专家解读:“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受灾害前的水平,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利益。

  上述案例中,A先生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2600元,若保险公司赔偿A先生5000元,那么他就重复获利2600元,便因保险而“赚钱”了,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设置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二是确保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近因原则

  关系到最终是否理赔

  案例:某公司的班车在下班期间与一大货车相撞,A先生所坐的副驾驶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导致他当场身故;B先生坐在A先生后面,撞断了胳膊,被送往医院,住院期间又因心肌梗塞,于一周后去世。公司曾为员工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出如下理赔决定:A先生获赔10万元保险金;B先生获赔5万元保险金。

  专家解读:上述案例中,两人之所以获赔保险金额不同,是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运用了“近因”这一保险业常用的概念。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这个原则的应用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上述案例中A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因此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赔偿10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发现,B先生有心脏病史,导致死亡的心肌梗塞为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不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但B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

  据了解,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类型:一是单一原因。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且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专家提示,了解了以上保险四大原则,在购买保险时就能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为自己和家人选择更合适的产品。 华商报记者 赵浪 实习记者 刘方

 


(责编:叶子  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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