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是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市人大常委会于2月下旬初次审议《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并将于4月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对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提出,每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不少于2名督学作为责任督学进行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据了解,市政府于1997年颁布的《南京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曾对保障和推进南京教育督导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面对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教育督导的新任务,从内容到形式都无法适应,已于2017年被废止。因此,当前推进我市教育督导立法非常有必要。 《条例(草案)》强化了督学队伍的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全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兼职督学。 《条例(草案)》还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有序参与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如何实施?《条例(草案)》拟规定,督学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出示督学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记者采访得知,在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结合督政和督学工作要求对督导的事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督政事项包括“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处理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处置教育突发事件”“保障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校长队伍建设、师资配备以及待遇情况”等,督学事项包括“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开展”“集中用餐、订餐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情况”等。
为加强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条例(草案)》拟规定,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教育督导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许琴) (责编: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