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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明显增加

2019-08-09 11: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8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校园欺凌问题已经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重要诱因之一,近半数的校园欺凌案件都发展为网络欺凌、网络恶意传播、网络暴力。近七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近六成的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与网络被害形成“双刃危机”。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未审庭”)自2009年6月成立以来,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共计4175件,其中民事一、二审案件2071件,占全部案件的49.6%;刑事一、二审、减刑假释(含成年罪犯)案件2087件,占全部案件的50.0%;行政一、二审案件17件,占全部案件的0.4%。年总受理案件量呈现先上升,后逐渐平稳趋势。2013年,受一中院辖区调整的影响,案件量较之前有所减少,但在辖区调整后的6年间保持平稳,每年约为350件。

  在备受社会关注的校园伤害案件方面,北京一中院10年来共审理此类案件167件。其中60%以上的伤害事故发生于在校学生之间,50%以上的伤害发生在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在37.2%的案件中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白皮书》指出,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遭受性侵类犯罪人数占半数以上。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里,被害未成年人最小的只有4岁,主要年龄集中在6~10岁,6岁以下占一成以上,6~10岁占近半数,10~14岁占两成以上,14~18岁占近两成。性侵害造成的未成年人心理创伤很难自愈。

  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例备受关注。当下暑期家教盛行,“黑家教”成为监管“盲区”。16岁的刘某是一名高中生,请了北京一所学校的数学“名师”王某作为家教。而王某利用辅导功课之机,强行以亲吻、抚摸等手段对刘某进行猥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又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禁止刘某将此事告诉他人。

  当刘某向父母表明自己不愿意再让王某辅导功课时,父母认为刘某只是出现了厌学情绪,对刘某的请求并未理睬。刘某要求父母在家中安装摄像头,通过摄像头的记录,刘某的父母终于发现了王某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报案。最终,王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禁止被告人王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5年。

  王某提出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未审庭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白皮书》表明,近年来教育从业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犯罪增加。其中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对此类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力度较弱,特别是大量不具备从业资质的“黑机构”更是监督管理的“盲区”,相当比例的其他教育机构从业人员不符合培训机构任教资格条件。

  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军分析说,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家庭环境缺陷、监护人失格等家庭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恶性伤害圈”;二是网络信息未建立分级制度,未成年人获取不良网络内容、网络消费异常问题频发;三是社会分层影响未成年人心理与行为;四是部分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从业禁止管理监管力度不够;五是贫富差距导致部分未成年人金钱观念扭曲走上歧途。

  对此,法官建议,强化家庭教育与家庭保护功能,家长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给孩子作好表率,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及时纠正未成年人的偏差思想,在家庭教育出现困境时,主动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

  其次,突出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优良的教育环境,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加强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校园法治安全宣传教育。

  同时,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建立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

  另外,加强对监护失格困境儿童的保护措施,积极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最后,从顶层设计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环境,探索创设国家监护职能的儿童权益代理人制度、强制亲职教育程序,立法互联网信息分级制度,全面规制涉未成年人不良网络信息。(王亦君 孙汝铭)

 


责编: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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