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院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这一态度,与不久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相似——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法院同样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单位支付未休年假三倍工资。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待遇,而未休年假赔三倍工资,完全合理合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或多或少还存在着“年假不带薪”,甚至“无年假”的怪象:劳动者要么无法享受带薪年假,要么在离职时被暗地里克扣未休“年假三倍工资”。这也是目前大部分带薪年休假纠纷的焦点所在。 带薪休年假当前不受重视,一方面有劳动者自身不知情、不了解相关维权方法等主观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劳动者不敢维权的客观原因。在一些劳资双方不平等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饭碗”的生杀大权,而“不提年休假”更是这些用人单位的“潜规则”。为了保住“饭碗”,劳动者只能默不作声。殊不知,无论是不知情,还是不出声,都是纵容这些用人单位“肆无忌惮”的推手,最终受害的还是劳动者本身。 此次“未休年假赔三倍工资”的意义,不只是原告一人的胜诉,更在于让劳动者明白法治维权的重要与作用,只有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两法院的态度与判决,也警示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劳动法规,不要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对那些违反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予以一定的约束与处罚,要主动为劳动者“撑腰”,他们才能更有底气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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