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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却未约定补偿金,合法吗

2020-12-24 14:46  发布:中乡网  责任编辑:晓东

  赵春青 画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员,公司与我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年的竞业限制期,但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年年初我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我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至今已有5个月,但单位以劳动合同未约定补偿金为由一直未向我支付补偿金。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吗?如可以,补偿标准为多少?

  北京 齐先生

  为您释疑

  齐先生您好!

  关于您所问的在劳动合同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未同时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补偿金以及补偿标准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如您负有保密义务,则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对您发生效力,虽然单位未与您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如您确实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您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未约定支付方式及数额并不能免除单位的补偿义务。

  关于补偿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结合以上规定,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解释(四)》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竞业限制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您还可以要求其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借此提醒劳动者,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时要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数额,以避免发生争议。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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