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6月6日电(见习记者 宋书敏)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以张某为例进行了探讨。这个事例不仅让党员干部“假离婚”现象走进了人们的视线,也引发了对这一现象的深入思考。 “假离婚”背后花样多 党员干部的婚变背后往往真相不只是离婚那么简单,为了个人的利益,党员干部带着功利目的的“假离婚”,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 有人假离婚是为了给女儿办升学宴。2016年5月,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春林之妻黄美艳与其商议,以女儿考大学的名义操办宴席。6月8日,陈春林夫妇为规避调查办理“离婚”手续,并由黄美艳出面操办宴席。6月12日“升学宴”当天,陈春林和黄美艳开席30余桌,共计收受141人的礼金3.59万元。经群众举报,县纪委调查核实后认定陈春林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6月23日,县纪委决定给予陈春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陈春林退还礼金。 网上搜索党员干部“假离婚”事件,记者发现为了躲避调查选择离婚的大有人在。被称为“五毒干部”的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是假离婚官员代表之一。2013年初,蒋尊玉在面临众多举报的同时,又面临中央巡视组来到深圳巡视,于是他跟妻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起,且从未向他人提起过其离婚的事情。2017年8月,蒋尊玉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还有安徽省含山县招商局原局长吴某。2013年,吴某听闻自己被调查,开始寝食难安。纪检干部出身的他没有选择主动向组织坦白,而是选择与妻子张某办理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把受贿得来的购物卡、金银首饰等赃物埋在了自家院子里,把收受的名贵白酒都转移到了亲属家。因受贿16万余元,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再比如北京地税原票证中心主任刁维列。刁维列的妻子证实,按照丈夫提议俩人假离婚,刁维列把部分房产转移到她名下,“这样就不怕组织查”。受访专家表示,贪官处心积虑假离婚,说到底是为了切割贪腐。 不仅是贪腐、作风问题的保护伞,在一些人眼里,“假离婚”还是获取外国身份的“敲门砖”。上世纪90年代,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及其前任许超凡、许国俊三人,鲸吞公款4.82亿美元震惊中国金融界。而早在案发前,他们就和妻子离婚,并安排让前妻们嫁给了事先有约定的美国人,顺利获得美国绿卡。离婚2年后,这些“前夫”再分别经香港来到美国、加拿大“团聚”。 除了上述种种,还有少数党员干部为拆迁补偿假离婚的,为买第二套房假离婚的,为孩子上学假离婚的,甚至还有为了超生骗生育证而假离婚的,如江苏省南通建设局女干部曹某为了超生二胎,上演了一出离婚——结婚——领生育证——离婚——结婚的连环局。更有甚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突击结婚、离婚”的方式,上演了儿媳妇和儿子离婚后第二天就与公公结婚的闹剧。 “假离婚”实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不管是为了买卖房产,还是为孩子办升学宴,亦或是逃避调查等等,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些党员干部离婚背后都与个人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他们的“假离婚”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 “假离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系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会对社会诚实信用道德、公序良俗等造成一定的冲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认为,“党员干部进行假离婚,并从中获益的,违反了党纪国法的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员干部假离婚不仅有违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而且会带坏社会风气,败坏党风正风,损害党、国家的形象和人民利益,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2016年,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披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求,省部级领导干部离婚再婚、身边人出现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就要报告,报告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原因。 2017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规定》传递了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的信号;《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面临被党纪和公务员法处罚的风险 与普通人离婚不同的是,党员干部离婚需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同样官员干部假离婚也承担着比普通人更大的风险。 “领导干部一般都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双重规制,一部分不是党员的领导干部,其行为也会受到公务员法的约束。”秦涛表示,“普通人假离婚只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撤销相关行政受益等处罚。而党员干部假离婚,不仅相关利益被没收,同时也会受到行政职务方面的处分。” 彭新林表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一经查实,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另外,在给予纪律处分时,应结合其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前述《中国纪检监察报》提到张某,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考虑到张某已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离婚和复婚的情况及具体事由,按照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相关党组织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 受访专家表示,党员干部假离婚大都是为了掩盖获取灰色利益的事实,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彭新林解释道:“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秦涛表示,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假离婚的方法获利的,其获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进而违法获利可能会被国家没收。另外,从行政法律规范视角来看,一部分官员假离婚骗取生育证,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为。”秦涛说,“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公务员法也规定对于违纪行为,可以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离婚审计制度堵住“假离婚”洗钱空间 如何改变这一乱象?受访专家称,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对党员干部假离婚已有一套完备的处罚机制,除此之外,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规制党员干部的行为。 彭新林建议,不断细化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抽查监管。“改变官员假离婚现象,重点在于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秦涛认为,建立“离婚审计制度”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即对公职人员离婚时出现将巨额家庭财产给一方所有的,应作为查办腐败案件的线索来源进行重点监控和调查,以堵住贪官利用假离婚洗钱。“离婚审计制度应常态化,将离婚审计制度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配套使用,可以及时发现官员是否有公权力滥用现象,扼制官员干部假离婚。”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尤其是党员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为此,彭新林建议,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在党员干部群体中进行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使其从内心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带来的正能量。同时,以反面事例为教材,通过分析讨论,使党员干部清晰地看到进行假离婚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 与此同时,彭新林表示,应坚持“零容忍”态度惩治党员干部假离婚等违纪行为,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作用,形成合力,让党员干部假离婚的歪风邪气无法蔓延。 “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的配套措施建设,防止一部分官员钻制度空子。”秦涛补充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