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梧州6月14日电 (记者 林浩)广西梧州市苍梧人民法院14日对备受关注的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诚业公司由黎华林、唐珊作为股东发起人于2009年投资成立,江建斌曾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楼盘销售、融资及资产处置业务。 因公司资金短缺,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黎华林、唐珊在不具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资质以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情况下,通过朋友及公司员工宣传,以承诺支付月利息1%-6%不等的高息或高额利润作为回报非法吸收存款。 作案过程中,诚业公司以楼盘、土地等财产或以黎华林、唐珊等人的名义作为担保,通过出具借据、借条或签订借(贷)款合同、协议等借款凭据,以及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向392个社会人员和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共7.43亿多元人民币。江建斌参与其中约1.86亿元的涉案行为。 案发前,诚业公司、黎华林、唐珊、江建斌归还款项约3.4亿元,造成经济损失约3.98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黎华林、唐珊、江建斌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黎华林、唐珊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部分事实,但在庭审中又予以翻供,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江建斌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处黎华林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处唐珊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江建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不等的罚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