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判决 早餐店主售铝超标油条获刑并公开道歉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石河子市法院对新疆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早餐店店主石某某售卖铝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1倍的油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石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石某某开始在石河子市某小区经营早餐店。2016年9月,石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早餐店使用含“铝”的明矾进行和面制作油条,并销售给顾客食用。2017年5月4日,石某某作为该早餐店负责人签署了《餐饮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承诺不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8月22日,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石某某经营的早餐店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抽检油条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1158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10月13日,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被告人早餐店调查过程中,当场扣押明矾一袋。2018年2月5日,石河子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同年3月1日通知被告人石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不法事实。 2018年4月20日,石河子市法院依法受理了石河子市检察院诉石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检察机关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石某某在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审理时,石河子市法院对案件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 庭审中,石河子市检察院认为,石某某不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的行为在当地媒体《石河子日报》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检察机关从石某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石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愿意对其侵害公益的行为公开登报道歉。 此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2018年6月9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石河子市检察院与被告人石某某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石某某在《石河子日报》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对此,被告人石某某已依约履行完毕。 此案刑事部分,石河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油条制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标准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石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8年6月28日,石河子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石某某没有提出上诉。(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安秋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