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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糖杀人案”当事人获赔293万余元

2018-09-19 15:3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毒糖杀人案”当事人获赔293万余元

  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西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的赔偿决定通报。通报中称,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最终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3万余元。此前媒体报道称,1998年江西两男童食用含毒鼠强成分的糖果中毒死亡,李锦莲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1999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过多年申诉,2018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昨日表示,此前法院曾先后3次与李锦莲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毒糖杀人案”当事人获赔

  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江西“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此前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办理完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并进行了协商,最终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曾申请4000余万元国家赔偿

  此前媒体报道称,1998年10月9日18时许,江西省茂源村发生两男童因食用有毒鼠强成分的糖果中毒死亡事件。10月10日,该村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1998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李锦莲公诉至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7月6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锦莲投毒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高院再审,但再审结果维持原判。李锦莲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续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2018年5月18日,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今年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总计4100余万元。其中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申诉支出50万元。

  法院称此前已履行道歉义务

  18日下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锦莲案的赔偿问题发布了承办法官的回应。本案承办法官王芬介绍,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根据该规定,我院先后三次与李锦莲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对于293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王芬表示,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7 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我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万余元。李锦莲提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万余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不予支持。”与此同时,法院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对于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芬表示,关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至于李锦莲提出的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因申诉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李锦莲提出的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王芬称,因在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法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同时,法院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故对李锦莲提出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文/本报记者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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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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