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篡改计算机监测污染物数据获刑 本报讯(记者张玺 实习生赵飞)日前,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审结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篡改污染物数据的案件,三名被告人获刑。 被告人韩某某作为武清区某供热站站长,默许并授意该站员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等污染物后台参数进行篡改,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2017年2月17日,经天津市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单位锅炉净化设施出口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377mg/m3,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赵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