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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打火机打开煤气罐阻拆广告牌 男子暴力抗法获刑

2018-09-29 10:57 来源:北京晨报

       为阻止执法人员拆除违规广告牌,拉面馆老板妥某手持打火机,并打开煤气罐阀门相威胁,后自行关闭。民警到达现场后,情绪激动的妥某又推搡民警。检方后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两个罪名对妥某提起公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妥某的行为只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手持打火机打开煤气罐  

  2017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委会联合乡政府城管队等部门,对该村内无照经营门店的无手续广告牌进行拆除工作。当日上午10点,当他们拆除至该村的兰州拉面饭店时,遭到饭店老板妥某拒绝。  

  妥某还从饭店内提出煤气罐打开阀门放置于门前,同时右手持打火机,使得聚集在其饭店门口的拆除人员迅速撤离。妥某后自行将煤气罐关闭。朝阳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杨某在询问妥某时,妥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推搡杨某。后妥某被抓获。  

  检方认为,妥某在公共场所,手持打火机和打开的煤气罐,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妥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称只想吓唬执法人员  

  庭审中,妥某对指控没有异议,称其拿煤气罐出来是想吓唬一下执法人员,阻止他们拆招牌。从打开煤气罐到关上的过程全程不到两秒钟。他不会点煤气罐,知道点燃的严重后果。民警到现场后,他因情绪激动就推搡了警察。据妥某的外甥称,其舅舅告诉执法人员,饭馆刚经营了三个月,装修花了15万元,让对方赔钱。  

  妥某的辩护人指出,妥某打开煤气是在室外且时间短,不具有爆炸的条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吓唬拆除招牌者,且其本人和家人都在现场,并无真正点燃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妨害公务罪。此外,妥某推搡警察的情节轻微,使用治安处罚即可,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认定只构成妨害公务罪  

  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妥某的行为持续时间短暂,从其将煤气罐拿出饭店到其自行将煤气罐关闭仅几秒钟的时间。煤气在达到一定浓度的情况下与空气接触后遇到火源易发生爆炸,置于户外的家用煤气罐在上述较短时间内的泄漏一般达不到上述要求。此外,妥某没有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的行为。其虽然右手拿着打火机,但没有点燃的动作,也没有欲点燃的行为或语言威胁。  

  其次,妥某的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并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正常的成年人能够认识煤气爆炸的危险性,在排除自焚等极端行为的情况下,即便是自己点燃煤气也会基于本能反应在点燃后迅速撤离现场,但事发时妥某妻子、弟弟和外甥均在现场,妥某本人没有任何撤离行为,也没有让其家人撤离,反而迅速将煤气罐关闭,反映出妥某在当时对自己的行为有客观的判断和认知。其使用此种威胁的手段是为了达到阻止拆除人员拆除其广告牌的目的,而非以此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综上,妥某的行为虽然能够对现场群众和拆除广告牌的人员造成一定的安全恐慌,但达不到像放火、爆炸等常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程度,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妥某的行为已经妨害城管人员及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妥某如实供述,一审以妨害公务罪从轻判处妥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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