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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20万不还 法院查封他4个7的手机靓号

2018-12-18 11:41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原标题:借款20万不还 法院查封他4个7的手机靓号

  遂宁安居区男子刘云,先后两次向杨军共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但刘云一直未还,法院判决也一直未履行,且不接执行法官电话、不回短信。随后杨军提供了刘云尾号为4个7的手机靓号,执行法官经过查询,该号码入网费6000元,每月消费保底400元。

  近日,法院将刘云的该手机靓号查封。12月17日,执行法官介绍,手机靓号的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奢侈品。法院查封刘云该号码后,刘云已主动和承办法官联系,将于近日回遂宁。

  借款20万 法院判决后还是不还

  杨军和刘云都是遂宁安居区人,2015年,刘云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资金,向杨军借款10万元。同年7月11日,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刘云向杨军借款10万元,用于工程项目施工,钱款交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合同签订后,杨军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刘云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2016年6月14日,刘云再次找到杨军借款,双方再次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刘云向杨军借款10万元,用于工程项目施工,钱款交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后,杨军以现金支付方式向刘云支付借款10万元。然而,借款后,杨军多次向刘云催收借款未果。今年4月9日,杨军向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5月2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云向杨军借款并签订借贷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杨军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后多次要求刘云返还其借款,但刘云未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同时,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在其借款期限内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安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杨军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但是,刘云仍然对判决不予理睬。

  申请执行

  法院查封4个7的手机靓号

  11月27日,杨军向安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给刘云打电话,刘云却一直不接听,执行法官发短信,刘云也一直不予回复。

  近日,杨军给执行法官带来一个消息,刘云在四川自贡某通讯公司享有尾数4个7的靓号,要求对该手机靓号进行查封。

  12月17日,安居区法院执行法官介绍,承办法官收到材料后很重视,一方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通讯权利。于是,承办法官在联系了通讯公司后立即赶往自贡某通讯公司。经查询,刘云尾号为4个7的手机靓号,入网费6000元,月消费保底400元,在网至少60个月。

  经过沟通,该通讯公司最终同意按法院发出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该电话号码。“查封了刘云的手机靓号后,他已主动和承办法官进行联系,将于近日回遂宁与法官沟通。”执行法官说。

  释法

  手机靓号

  生活必需品还是奢侈品?

  法官为何要查封刘云的手机号码?手机靓号到底是生活必需品,还是奢侈品?

  对此,承办法官介绍,手机靓号相比于普通号码,因稀缺而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手机靓号的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奢侈品,国家对通讯号码实行实名登记后,因其唯一性,其使用权注定会产生不菲的经济价值。

  “被执行人使用的手机靓号,每月资费达到400元,比普通人高。最主要的是,这种号码具有市场交易价值。”执行法官表示,随着手机靓号的成功查封,为申请人胜诉后的强制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表示,手机靓号比较稀缺,作为一种稀缺的物品,可进行买卖,在市场上具有高价值性,因此被定性为奢侈品。

  廖家强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编:叶子 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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