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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为何新增缺席审判制度?

2018-12-18 16:49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72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实施以来的第三次重要修改。

  本次修改中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首次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什么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基本法律,为什么这次修改刑诉法只在常委会上就讨论通过?为什么毒品犯罪等没有纳入缺席审判的范围?针对上述问题,北青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作为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刑诉法于1979年制定,分别在1996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2012年的修改中,增设了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侧重解决国际赃款的追缴问题。对于外逃的贪官,我国以往只能通过遣返、引渡回国等途径才能对外逃贪官进行审判。

  今年的第三次修改,缺席审判正式写入刑诉法中,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一章。目前,刑诉法第291条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告诉北青报记者,对一些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把证据及时给固定下来,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当事人记忆减退,甚至有一些证据固定不下来灭失的情况发生。“对外逃的犯罪分子要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王爱立说,在反腐败工作当中,有一些人以为国外是避罪的天堂,进行贪污、贿赂犯罪以后,携款到国外企图逃避法律惩罚。“虽然人在境外,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要彰显出法律的尊严,做出否定性的评价,不能够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缺席审判要“慎重使用”

  在外界看来,缺席审判制度也存在需要高度关注和警惕的问题。刑事审判强调被告人要在法庭,不在的话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押到法庭接受审判。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是出席法庭审判为自己辩护,甚至在法庭上提出证据和质证等,这是一项权利。而缺席审判导致的结果,便是这项权利不能有效行使。“这次制度设计的时候,在草案的讨论过程当中,重心都是放在如何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说。

  讨论的结果最终也在刑诉法中体现了出来。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还明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王敏远说,在他看来,缺席审判要“慎重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充分注意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严格要求。

  “缺席审判的范围不宜扩得太大”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291条中严格限制了缺席审判适用的犯罪种类,即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分组审议中,就有委员认为,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大。李巍委员说,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严惩,“比如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在20万件左右;再比如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但最后通过的刑诉法,还是对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认为,从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来说,缺席审判的犯罪不宜扩得太大,“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能过多使用这种手段来追究责任,所以我们做了严格限制。”此外,刑诉法还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诉法修改为何只在人大常委会通过?

  外界提出疑问,这次刑诉法在常委会上就通过了,以后是否会成为常态? “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在1996年、2012年都是大会来进行审议的,因为承载着基本法律的任务,修改的条数又很多。”王爱立说,本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究竟由大会审议还是由常委会审议,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职权划分有关。立法法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王爱立介绍,如果不涉及到对基本法律基本原则的修改,常委会有权对部分修改条款进行审议通过。

  针对刑诉法的修改,王敏远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这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中的很多要求应该反映到刑诉法修改当中,但因为这次修改时间来不及,就没有反映出来,“只要一个问题是有助于推动法治发展的,只要这个问题的修改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围绕这个问题大家基本达成共识了,就赶紧先改,哪怕是局部,哪怕是个别条文,不要等到十五六年之后”。

  防止速裁程序被滥用

  新修改的刑诉法还增加了有关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由于程序上较正常的审理程序作了简化,如何防止速裁程序被滥用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陈远鑫解释说,在适用速裁程序时,有一个很实质性的条件,即被告人必须要同意。“而且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在修改里面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告知法律的有关规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陈远鑫说。(文/记者 孟亚旭)

 

(责编:叶子 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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