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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2019-01-08 09:38 来源:四川日报

  1月7日上午,四川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陈某、陈某某、童某某、任某等五人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8万元不等。

  2017年年底,杨某召集邱某某(在逃)、陈某等人共谋实施“套路贷”。杨某等人通过微信、中介等宣传方式吸引有贷款需求的客户,随后约见需要办理贷款的被害人,通过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办理贷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车辆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又以确保贷款安全,要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予以控制。在被害人提出按口头约定取车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如勒索未果,则将控制的车辆擅自处置。2018年1月至2月,杨某等人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七次。

  范某是杨某犯罪集团的第一个受害者。2018年1月,陈某等人按上述套路,与范某签订车辆质押合同。之后,杨某收到贷款信息后通过银行转款2万元给范某。随后,范某按陈某等人的要求到银行取了1万现金作为手续费支付给陈某。童某某则以要安装GPS为由将范某的车开走并控制。当范某要求按口头约定取回车辆时,被告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等2万元。因范某不同意,杨某便将范某价值6.7万元的车以2万的价格售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综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表现,江阳区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没收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同时,没收杨某为犯罪所使用的贷款本金20万,上缴国库。

  省法院相关人士介绍,“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对全省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的宣判,将对“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法律震慑。(记者 刘春华)

  教你识别“套路贷”

  1 、没有借贷资质。正规小贷公司要经金融监管部门发许可牌照,一些从事“套路贷”的公司只是名称上有小贷字样,没有经营借贷的资质。

  2、 虚假宣传。“套路贷”公司宣传放款快捷,且无担保、无抵押、低利息、手续简便等。但实际贷款时,借手续费、保证金、评估费等各种名目收取高额费用。

  3 、签订陷阱合同。“套路贷”的手续费、保证金金额畸高,甚至累计超过借款本金,并签署一大堆看似合理,但对借款人极其不利的合同条款。

  4 、人为制造银行资金账单。“套路贷”实施者一般向借款人银行汇款后,会让借款人取现金,再以各种理由从取现现金中抽走部分资金,制造银行走账金额就是借款金额的假象。

  5 、故意制造违约。以各种方式设置障碍让借款人违约,再收取高额违约金或处置借款人的财产等。

  6 、采用各种手段索债逼债。可能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索要债务。


 

(责编:叶子  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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