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梦帆)日前,浙江省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月初开始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信用修复的条件包含以下三个方面: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办法》明确,不良信息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由省级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并报送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据悉,《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浙江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补上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对深入推进实施数字化转型信用“531X”工程,建立健全信用业务协同机制,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支撑。 (责编:叶子 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