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4月15日电 1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内容,累计对煤矿处罚款498万元整,26人被追责、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阿岗镇党委、政府通报问责。 2020年2月29日20时,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 按照《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树根田煤矿法定代表人潘勇,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86400元罚款。陈铁所,矿长临时安排其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矿长郑家宝,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安全副矿长郭福昌,生产副矿长刘光明,机电副矿长刘华清,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副矿长龚家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对曲靖市能源局,罗平县委、县政府,罗平县能源局(煤炭局),阿岗镇委、镇政府,阿岗镇煤管所有关责任人员共1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树根田煤矿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树根田煤矿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违规组织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树根田煤矿矿长、副矿长等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累计对煤矿处罚款498万元整,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对该矿实施引导退出。 给予阿岗镇党委、政府通报问责;给予罗平县煤炭工业局通报问责;责令中共罗平县委向中共曲靖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责令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