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乡网

热门关键词:  杏林镇  怀远县  莲花寺  鏉忔灄闀  龙扬镇

最高法发布十件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2-12-12 12:00  发布:中乡网  责任编辑:晓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大力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媒体等歪曲历史,诋毁、贬损英雄烈士,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

  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8起案件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记者注意到,典型案例重点涵盖以下4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二是推动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三是服务保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四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有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壮烈牺牲的革命烈士,也有在国家建设中无私奉献的英雄烈士;有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等抗美援朝英雄,也有近年誓死捍卫国土的戍边卫国英雄烈士;有我们身边因公殉职的缉毒民警,也有‘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院士。需要说明的是,袁隆平院士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他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他们的荣光不容亵渎。”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

  推动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

  在推动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方面,人民法院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以司法之力推动保障烈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树立关爱尊崇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褒扬烈士家庭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

  “我们此次选取了一个维护烈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在这个案例中,革命烈士卢兴的遗孀董某现年83岁,由孙女卢某长年照顾。老人住房被拆迁时,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老人一套房屋,并按其意愿将孙女名字加在拆迁协议后面,注明董某去世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卢某却擅自将房屋卖给同事李某,后来李某起诉卢某和董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

  2022年,董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法院认为,房屋被老人孙女卢某擅自转卖的行为既不合法,又违背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

  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此案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维护烈属合法财产权利,保障烈属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体现,有利于推动营造关爱烈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行为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三种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85条、第1000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例如,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某信息公司篡改叶挺烈士革命诗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伤害烈属感情,叶挺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次发布的3个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况。

  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例如,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两人身着仿纳粹军服在萧山烈士陵园拍照并在网络上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还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例如,这次发布的3个刑事诉讼(包括两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罗某、肖某、仇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侮辱、诋毁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科以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不断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发布这些典型案例,目的是推动全社会永远铭记英烈的英雄事迹,世代发扬英烈的英雄精神,坚定信心、勇毅前行,为实现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不懈努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微信扫一扫,即刻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