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要求,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应当至少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应当设置1所政府办卫生院。 按照办法,除了“一街道一中心、一镇一院”的网络布局外,如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较大、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新建社区发展较快的地方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 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社区外,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8000—20000人的城市社区,应当至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除乡镇卫生院及其分院所在地以及其服务可保障的行政村外,其他行政村应当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设村卫生室(所)。 在基本配置方面,办法规定,在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将不低于80%,中医药从业人员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将不低于30%,每万名常住人口应当配置2名及以上全科医生。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将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比如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协助开展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做好高危人群、重点慢性病患者的筛查和病例管理等。(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张瀚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