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通知》指出,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全省统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表单内容、承诺时限等,实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同时,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变更有关信息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分类办理,方便群众办事。为进一步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通知》明确,要实现“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缩短证书发放时间。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提出,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着力打造“操作便捷、动态及时、开放共享、监督有力”的护士电子化注册审批模式。同时,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监管。《通知》还明确,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是本地区和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首席记者姚常房) (责编: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