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或充实专门对村卫生室和村医队伍建设规定的条款,将村医纳入公益性保障范围,完善村医养老保障及岗位风险的保障政策。 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村卫生室2016年为64.2万个,2017年为63.8万个,2018年为63万个。谢广祥说,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要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即每个行政村至少建一个村卫生室,同时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驻机构,明确村医为乡镇卫生院的聘用职工,建立村医县招乡聘村用机制;二要保障村医的合理待遇,将村医纳入公益性保障范围,完善村医养老保障及岗位风险的保障政策,建立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三要明确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投入的刚性约束。
“法律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重基层、强基础的鲜明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表示,草案中明确了“一项制度”,即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明确了“四项政策”,一是加强基层卫生人才的特殊政策,二是对口支援与职称评定挂钩的政策,三是对乡村卫生人员的补助政策,四是对乡村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一项制度”“四项政策”对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导向鲜明,务实管用。建议在第57条第4款“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后面加上“鼓励建立乡村卫生人员统筹管理机制”。这样形成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一项制度、一个机制、四项政策”。(首席记者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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