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相关企业发展,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了第8、9、10号公告,即《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三个公告的主要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为更好利用财税政策工具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笔者建议: 进一步细化三个公告内容 应当进一步细化三个公告的主要内容,明确适用标准、清晰定义适用范围,最终做到可量化、可执行、可核查。 一是8号公告没有直接定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而是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企业名单。这样可能导致:跨部门工作却未联合发文,存在衔接配合问题;对“确定”前的空窗期不知如何操作;大量工厂被政府要求“转产”保障物资的大背景下,未能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被纳入名单、但真实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纳入适用范围。由此,建议只要具备所需法定资质、能举证证明真实从事了相应生产工作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是建议对9号公告中未明确提及的“定向捐赠”给出明确规定。应该明确排除关联方定向捐赠,以防止利用捐赠税收减免政策偷逃税款。 三是建议明确规定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能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9号公告中将对医院的直接现金捐赠排除在享受优惠范围之外(优惠范围仅限于“物品”),这种安排的法律逻辑并不充分。目前,在“医院纷纷告急”的特殊情况下,建议税收政策的优惠适用范围可扩大到企业和个人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直接现金捐赠”。 10号公告规定,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规定不能充分匹配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出台晚、不出台、出台标准偏低的大概率现实情况,建议按照实际发生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统购统调统销”业务的税收优惠,建议减征或者免征在疫情防控期间,由政府“统购统调统销”业务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 下功夫缓解企业现金流紧张状况 一个时期以来,大量中小企业面临的各种经营困难中,现金流紧张问题最为突出,再加上本次疫情更是雪上加霜。这个问题解决了,就能为企业持续经营、走出困境赢得时间和空间。因此,建议: 一是疫情期间,由“政府统购统调统销”物资,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即使不能减免,也应允许延缓缴纳,延缓至企业收到相应专项资金时。对于非“政府统购统调统销”物资,但属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或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也应允许延缓缴纳,延缓至企业收到相应货款。 二是因疫情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确有困难的,可统一协调各地方政府并给出指导建议。 三是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指导有关企业利用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