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25条,其中明确了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
《条例》明确,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记者崔志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