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亚里士多德曾言:教育的根是苦的,但其果实是甜的。最近,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教育惩戒这一人们熟悉而在现实操作中动辄得咎的话题,终将迎来翔实具体的规制方案。强调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既延续了从古自今的教育传统,也直面了当下复杂的教育环境;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惩戒异化为暴力与欺凌,落实对中小学生的校园保护,则是教育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则》),引发各界争议。如果仅仅基于文本,难以得出有效结论。唯有对当下教育实践中的教育惩戒状况有比较完整、真实的了解,才能对争议作出符合实际的评定和判断。 作为基本的事实,教育惩戒在不同学校、不同地域,在不同教育者的实践中有较大的差异。一些家长和学生对教师的惩戒提出异议,一些教育行政部门不敢支持教师使用惩戒权,这部分事实较易于为社会关注,被媒体报道;另一方面,在中小学也存在教师滥用惩戒的问题,尤其是大量的惩戒不是由于学生行为违反公认的规范与规则,而是由于学业表现不佳,难以满足教师提高教学业绩的要求,而这一部分恰恰处于分散、难以言明的隐藏状况,没有引起足够的社会关注。 《规则》必须基于完整而非偏颇的事实,不应仅仅为教师实施惩戒赋权,更应该全面规范中小学范围内的惩戒行为。为此,必须回应以下关切: 首先,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是不是必须实施惩戒。对这个问题的原则性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没有惩戒的教育,如同没有刹车与方向盘的车辆;具体到实践中,只有在其他教育方式方法都用尽时,才不得不依赖于惩戒。即便使用惩戒,也要注意条件、对象和方式方法,要尽力避免滥用。 其次,要明确实施惩戒的目的是什么?在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是否能有效达到目的?惩戒本身是把双刃剑,有可能实现教育目的,也可能妨碍教育,造成师生感情疏离、对立、抵触。只有在精确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各种效应的前提下使用,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再者,教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教育智慧。实际上,大多数优秀教师很少使用惩戒,而是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和言行引导学生。在实施惩戒的时候,也需要将它当作一个系统,而不是孤立的一次性行为,比如先由师生共同制定规则,大家都知晓规则,然后再在发生触碰规则时再实施惩戒,这样惩戒就好比一把高悬的剑,悬在那里就在发挥作用,未必真的要用这把剑刺中谁。 最后,在惩戒过程中,教师的角色是什么?是教师就是规则,还是教师也要受到规则约束?显然,教师是规则的实施者,也必须是规则的遵守者。教师必须在规则范围内实施惩戒,其惩戒行为需接受学生及其他人的监督。唯有如此,教育惩戒才能更加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育人作用,并减少负面效应。 《规则》需要对师生行为都起到规范作用。它不应发挥鼓励教师惩戒的作用,更不能以破坏师生共处氛围为代价,给此后的教育教学添加障碍。教师的惩戒教育尽可能避免公开化,学会与学生谈心,学会给学生“留面子”,将正面教育作用发挥到最大化的程度。 了解当下实际的教师都知道,在正面了解学生、教育学生方面尚存在较大空间。不少教师由于急功近利,盲目使用惩戒,已经形成较为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部门的《规则》必须严格遵循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已有法律法规,避免惩戒的效果适得其反。 储朝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