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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草案如何为农民用种安全把好关

2015-08-26 10:38 农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在反馈的意见中,品种审定是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关注度最高、争议最集中的问题之一。有没有必要延续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机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是不是给更多品种套上了“紧箍咒”?面对各方的关注和争议,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保护农民用种安全

  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现行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品种审定,是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审定标准和规定程序,对申请审定品种的品种试验结果进行审核鉴定,决定该品种能否销售并确定其适宜推广区域的过程。

  “主要农作物品种要在上市前进行审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用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介绍说,审定的目的有三个,一是看品种有什么致命弱点,二是看品种的适种区域,三是看品种的产量、品质等经济价值。

  好品种发挥增产增收作用,需要光温水气多方面因素的配合。同在黑龙江省,如果将适宜低纬度种植的晚熟玉米越区种植到高纬度地区,如不能在霜前正常成熟,会导致粮食品质下降,增产不增收。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告诉记者,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和经济性状是否具有推广价值,是品种审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是品种试验结果。品种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国际上通称VCU试验,用来判断品种的经济性和使用价值。在欧盟,大田作物品种要进入官方目录上市推广,必须通过VCU测试。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对部分农作物品种开展区域试验到2000年种子法颁布,我国逐步建立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根据2014年正式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我国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7种作物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对西瓜、花生、向日葵等21种农作物实行省级审定。

  品种审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作物的增产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从2001年到2014年,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21678个,一批综合水平高、适应范围广的优良品种得到大面积推广,带动全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6%。然而,随着种业市场化提速,新品种推出速度加快,审定种类多、机制不完善、试验渠道单一、退出机制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

  对法律中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情况,新修订的种子法草案进行了回应: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减少到5种,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建立包括申请文件、试验数据、种子样品等在内的审定档案制度,并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政策上升为法律。

  “尽管有许多不科学不公正的地方需要改进,但品种审定制度还是需要的。”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玉米育种专家李登海认为,在新品种监督和保护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审定变登记的条件不成熟。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同样认为,中国种子市场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并不健全,企业数量和农民数量又如此庞大,进行事前监管和技术把关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在反馈的意见中,品种审定是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关注度最高、争议最集中的问题之一。有没有必要延续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机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是不是给更多品种套上了“紧箍咒”?面对各方的关注和争议,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保护农民用种安全

  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现行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品种审定,是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审定标准和规定程序,对申请审定品种的品种试验结果进行审核鉴定,决定该品种能否销售并确定其适宜推广区域的过程。

  “主要农作物品种要在上市前进行审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用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介绍说,审定的目的有三个,一是看品种有什么致命弱点,二是看品种的适种区域,三是看品种的产量、品质等经济价值。

  好品种发挥增产增收作用,需要光温水气多方面因素的配合。同在黑龙江省,如果将适宜低纬度种植的晚熟玉米越区种植到高纬度地区,如不能在霜前正常成熟,会导致粮食品质下降,增产不增收。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告诉记者,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和经济性状是否具有推广价值,是品种审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是品种试验结果。品种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国际上通称VCU试验,用来判断品种的经济性和使用价值。在欧盟,大田作物品种要进入官方目录上市推广,必须通过VCU测试。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对部分农作物品种开展区域试验到2000年种子法颁布,我国逐步建立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根据2014年正式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我国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7种作物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对西瓜、花生、向日葵等21种农作物实行省级审定。

  品种审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作物的增产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从2001年到2014年,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21678个,一批综合水平高、适应范围广的优良品种得到大面积推广,带动全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6%。然而,随着种业市场化提速,新品种推出速度加快,审定种类多、机制不完善、试验渠道单一、退出机制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

  对法律中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情况,新修订的种子法草案进行了回应: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减少到5种,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建立包括申请文件、试验数据、种子样品等在内的审定档案制度,并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政策上升为法律。

  “尽管有许多不科学不公正的地方需要改进,但品种审定制度还是需要的。”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玉米育种专家李登海认为,在新品种监督和保护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审定变登记的条件不成熟。

 

  改革的方向是让品种管理更加公正、公开和透明

  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草案,除了5种主要农作物之外,列入登记目录的农作物品种上市推广前都要进行品种登记。在马淑萍看来,这相当于给种子市场撒下了天罗地网,有利于建立“无死角”的品种监管网络。

  从源头上给种子市场加把锁,监管部门考虑的是如何锁住“李鬼”,品种销售推广的主体——种子企业却担心管不住“李鬼”却绑住了“李逵”。品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什么关系?审定品种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撰文指出:“品种审定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目的在于确保新品种的农艺和经济性状具有推广价值;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属于民事行为,是经过依法申请与审核,赋予权利人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独占权。”

  “尽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但管理链条却是相互衔接的。”在同一篇文章中,刘振伟解释道,“进入市场销售推广的审定品种,如果是授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二者的关系就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现状证实了这一说法。“在目前申请新品种保护的品种中,80%以上是粮食作物。”马淑萍说,从某种程度上说,不进行新品种保护,就没有标准样品,一个品种就能用多个名字进入市场,多个名字也可能是一个品种,这就使购种者真假难辨,市场监管也难以落实。

  作为行政审批,种业企业最担心的是品种登记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并行不悖。”马淑萍说,品种登记不统一进行品种试验,而是由育种单位自己试验,自己提交申报品种的试验结果、外观描述、标准样品等,自己对样品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品种是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让企业为自己的产品负责,让品种管理更加公正、公开和透明,也是品种审定制度改革的方向。

  长期以来,申请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品种试验一直由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随着申请试验的品种数量增多,试验容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2014年,农业部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试点开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

  “开通绿色通道前,区域试验名额有限,每年只能安排几个品种参加。”作为第一批开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的种业企业,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李登海告诉记者,2014年,登海种业安排近百个品种参加区域试验,这将大大加快新品种的推出速度。

  “先给有能力的优质种企‘开口子’,正是为今后的品种登记制探路。”李立秋认为,从大趋势看,品种审定最终是要企业自己试验再进行登记。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同样认为,中国种子市场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并不健全,企业数量和农民数量又如此庞大,进行事前监管和技术把关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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