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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万喜“诈骗案”32年后被改判无罪 已申请国家赔偿

2018-07-17 14:29 来源:新京报

耿万喜“诈骗案” 32年后最高法改判无罪
因周转资金贩卖橘子获刑;为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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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万喜向记者展示申诉材料。摄影/新京报记者 高敏

   2018年6月5日下午2点半,位于南京市浦珠北路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下称“三巡”)全程直播了耿万喜诈骗案再审开庭。申诉人耿万喜穿着灰白色的外套和衬衣参加了庭审。两个多小时后,他被审判长宣判无罪。

  1986年10月7日,耿万喜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后,盐城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如今,68岁的耿万喜头发灰白。耿案是三巡自2016年12月正式挂牌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而在耿案再审宣判的前后两周内,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再审,并由最高法院宣判无罪;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审开庭。

  宣判当天,耿万喜就从三巡所在的南京回到滨海。一进家门,他就痛痛快快洗了个澡,“想把以前的误解全部洗清,整个人都轻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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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万喜位于滨海的家。被宣告无罪后,耿万喜回家痛痛快快洗了个澡。

  “利用别人的资金做生意”

  1982年,民营经济正就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渐渐兴起。32岁的耿万喜赶上了这波潮流,在滨海老家开了一家“东平货铺”,零售水果烟酒和日用品。货铺生意很好,最多时一个月能赚300元。

  到阜宁县进货时,耿万喜结识了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下称“阜宁服务部”)经理田兵。田兵看中耿万喜的生意头脑和人脉,邀耿到阜宁服务部做副经理兼会计,耿万喜应允了,将东平货铺交给二弟耿万元经营,也偶尔照顾着小店的生意。

  1985年,阜宁服务部、东平货铺分别与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下称“江津果品”)签订了橘子订购合同,各购50吨,价款各3万。耿万喜称,以东平货铺名义订购的50吨,实际也是为阜宁服务部买的。“因为当年一家公司只能获批一节火车皮。要想运100吨橘子,需要两节。”

  为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实,新京报记者联系到田兵,但田兵婉拒了采访。

  1985年10月17日,阜宁服务部把借到的3万元打给江津果品,当作50吨橘子的货款。田兵、耿万喜本打算卖完这批再付剩下的3万,另外50吨橘子也等到那时再拿货。但一个意外的机会,让他们又“找到”了3万元。

  当年10月下旬,田兵与阜宁服务部业务员、耿万喜的三弟耿万山前往四川买货时发现,江津果品的橘子罐头也很便宜。耿万喜听说后,将消息透露给曾多次合作的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下称“滨海土产”)。后者决定请阜宁服务部帮忙,从江津果品代购3万元的橘子罐头,并把货款直接打给了江津果品。

  与此同时,滨海土产还给耿万喜开出两张空白介绍信,由他寄给了在江津的田兵、耿万山。在耿万喜的授意下,田兵、耿万山填写介绍信时称滨海土产的3万元是要购买橘子,而非橘子罐头。二人还打算在滨海土产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橘子罐头办理托收。

  上世纪80年代,托收是国企才能享受的结算特权:可在收到货物的两周内付款。耿万喜心里打了个小算盘,计划利用这个时间差,先用滨海土产的本金买橘子,然后迅速卖掉,再用卖橘子的钱支付橘子罐头的货款。

  但滨海土产的货款汇出后,橘子罐头却涨价了,且供不应求。滨海土产得知后决定“不要了”,要求耿万喜等人退钱。

  此时的耿万喜仍心存侥幸。结合橘子的运输、销售时间以及低温是否会把橘子冻坏等因素,他定下了一个时间点:11月20日。如果此前把橘子发回江苏,3万元仍可利用;如果不行,就给滨海土产退钱。

  但由于当时四川控制橘子销售,阜宁服务部与东平货铺均只能购买到原计划一半的橘子,加上天气原因,橘子烂得严重,耿万山将东平货铺的橘子押到火车站后,发现烂得严重就决定不发该货,导致生意亏本。3万元也没退回来,滨海土产开始向阜宁服务部催收欠款。

  为了还上这3万块,耿万喜将阜宁服务部卖橘子得来的10500元转给了滨海土产,阜宁服务部又还了9000元。

  剩下的10500元多次索要未果,滨海土产将阜宁服务部诉至法院。1986年3月,滨海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由阜宁服务部用价值10544元的白酒抵还货款,账目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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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耿万喜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审开庭。最高法院供图

  货款纠纷反转变成“诈骗罪”

  耿万喜以为,赔过白酒,这场货款纠纷就此了结。但两个月后,滨海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找到了阜宁服务部。“他说我骗了滨海土产3万块拿去自己做生意了,构成了诈骗罪。”滨海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侦查、起诉,对耿万喜批捕。

  之所以将责任归到耿万喜头上,“是因为3万块货款是耿万喜谈的,直接导致事情发生的人被认为是耿万喜。”耿万喜后来的申诉律师陈乃柏分析。

  1986年10月7日,滨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称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决中写道,耿以给滨海土产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将该公司3万元巨款骗到江津果品,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由于滨海土产为国营企业,耿万喜还被扣上了“骗取国家资金”的帽子。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但耿万喜认为:“我没骗钱,只是想用国有单位的钱做生意,是一种经营之道。”他想不通,3万块钱里自己一分钱都没摸到,怎么就成了诈骗犯?

  上诉后,耿万喜并没得到他想要的结果。1986年11月24日,盐城中院做出终审裁定:“事实清楚,经审无讹”,维持原判。

  在陈乃柏看来,耿案由滨海检察院侦查,程序上有问题。依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诈骗案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非检察机关。

  对此,出庭检察员在再审开庭时表示,因本案涉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和集体财产流失,检察机关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并无不当。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1986年初,针对过去两年经济犯罪猖獗的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要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耿万喜案在事实认定上没有太大问题,“他主观上是有错误的”。而结合80年代中期严打经济犯罪的背景,被判诈骗罪可能问题不大。“但是按照现在的标准,肯定定不了诈骗。”阮齐林说。

  一份申诉驳回通知书送了24年

  从1987年初起,耿万喜在位于盐城大丰县的江苏省第二劳改支队度过了4年多。他每半年给盐城市和江苏省的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寄一次申诉材料,包括最高法都寄过,“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应。”

  1990年9月,耿万喜因表现良好,提前6个月假释出狱,在滨海县城租了一套房子。原本,他想重新做起水果批发的生意,但因为诈骗罪的罪名,没人愿意与他进行大规模的合作。“大家都以为我是骗钱的。”

  他至今记得1992年的一次经历。当时,他刚从外地进了一批橘子,就被工商所的人找上门,大庭广众之下被质问有没有执照、假释期有没有结束。很快,消息就在小县城传遍了:耿万喜坐过牢。

  从那时起,耿万喜又开始往盐城、南京跑,法院、信访部门都找过。他不愿顶着诈骗犯的帽子做生意,“还是要先解决自己的清白问题。”

  从1992年跑到2009年,耿万喜的申诉一直没有进展。直到2009年夏天,他花120元买了一张长途车的卧铺票,躺了一整晚,第一次从滨海到了北京。那一次,他把自己的材料递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通知他找江苏高院,江苏高院又通知他找盐城中院,“但是到了盐城中院又一直往后拖,”耿万喜说。

  在陈乃柏看来,耿万喜申诉不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熟悉法律程序。“(因为他之前到盐城中院申诉过)应该拿着盐城中院的申诉驳回通知书去更高层级的法院申诉。”陈乃柏说,依据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申诉人申诉时已经过法院复查的,应当附有申诉驳回通知书。

  但耿万喜手中,始终没有这一纸申诉驳回通知书,申诉就很难往下走。

  2014年6月,在多年寻找与索要后,耿万喜抱着必须要拿到的决心再次来到盐城中院。他记得,盐城中院当时回复称“你回去,滨海法院会给你交代”。几天后,耿万喜真的从滨海法院拿到了盐城中院的申诉驳回通知书。通知书上的落款时间为1990年7月6日。

  2018年6月15日,新京报记者就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何长达24年联系了盐城中院。该院未接受采访。

  江苏高院再次驳回申诉

  有了这张通知书,江苏高院于2014年11月受理了耿万喜的申诉,并于一个月后做出驳回申诉的决定。2015年3月,耿万喜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

  最高法院立案庭受理申诉后认为存在错判可能,专门前往盐城阅卷,并进一步调卷审查。经审查,最高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令江苏高院再审。

  申诉多年,这是耿万喜第一次收到来自司法系统的正面反馈。陈乃柏也认为,有了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翻案很有把握。

  2016年12月1日,耿万喜案在江苏高院再审开庭。江苏高院刑事裁定书显示,法庭上,江苏省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滨海土产的3万元货款已经偿还,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耿万喜对3万元货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听到这里,耿万喜和陈乃柏都认为这次“应该稳了”。

  不料4个月后,江苏高院做出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对此,阮齐林表示,高级法院再审的案子要想翻盘,通常要有严重的事实错误或者发现了新证据。而耿万喜案不具备上述两点,因此被驳回了申诉。

  “接下来怎么弄咧?”耿万喜蒙了。他怎么也没想到,最高法院都下令重审了,检察院都认为证据不充分了,申诉怎么还能被驳回?

  他经历了多年来“最崩溃”的一段日子,情绪低落,乱发脾气。他知道很多人在背后议论以后再申诉会更难,他的心“一直往下沉”。

  陈乃柏比耿万喜淡定,他说最高法院的再审意见说明了他们的态度,对我们有利。他主张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诉:“这么远的路都走过来了,还没到死胡同,还有最后一点路,为什么就不肯走了呢?”

  2017年7月初,耿万喜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材料。7月7日,三巡对耿万喜案立案复查。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复查时,三巡调取了包括江苏高院再审卷在内的全部卷宗。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启动再审条件。考虑到本案被江苏高院再审维持过一次,遂决定由最高法院提审。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2018年6月5日,耿万喜和陈乃柏从滨海来到了南京的三巡,再审法庭的旁听席上坐满了人。

  据了解,为公开透明审理此案,确保庭审效果,合议庭经庭前征求检辩双方同意后,通过PPT的方式展示了在案的主要证据,并逐一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检察员认为,耿万喜在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滨海土产货款的目的,后果上没有实际控制货款且积极进行了补救。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认为耿万喜在交易过程中夸大了自己的履约能力,且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具有一定过错。但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的行为“属于资金周转的一种方式,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属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使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耿万喜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最高法院当庭宣判耿万喜无罪。

  从南京回到滨海后,耿万喜找到附近的派出所,把户口本迁入地一栏的“劳改队”抹去了。“原来是劳改释放犯,现在我是正常公民了。”耿万喜说。

  “给他平反与近期中央强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产权的时代背景应有一定关系。”阮齐林告诉新京报记者,早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就在耿万喜案再审前后两周,另外几起典型案件也有了新进展。5月31日,最高法院再审了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并改判张文中无罪。6月13日至14日,一巡再审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并全程直播。

  “几个案子联系起来看,耿万喜案并不是孤立的,涉及了刑事犯罪和经济纠纷的边界问题。”阮齐林说,当年,这几起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均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判决。如今,司法机关通过几起案件的再审,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家和产权的保护。

  6月27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有关法官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耿万喜案的再审开庭和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的坚定决心,是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妥善处理历史老案,依法保护产权的典型案例。”

  日前,耿万喜已向盐城中院申请了国家赔偿。(盐城新京报记者 高敏 实习生 郑洁 江苏盐城、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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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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