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6家污染河流的无名生猪养殖场,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主动说“不”。该院通过诉前程序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成功办理了一起南河流域内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为保护南河流域的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湘湖镇进坑村禁养区内存在6家无名生猪养殖场,养殖设施简陋,均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养殖场污水直接流入南河,导致河水污浊,臭气熏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南河流域属于黄泥头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根据有关规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该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后,同时向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湘湖镇政府三个行政责任机关分别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各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开展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停止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确保饮用水源区的水质达标。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湘湖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县农业局立即联合县环保局、湘湖镇政府等部门开展了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该6家无名生猪养殖场全部实行了退养清栏,成功清除了流向南河水域的一处污染源,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彻底整治。 此次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的成功办理,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又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曹升、吴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