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昆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管理教育职责,刘某放学后玩耍‘牙签弩’系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刘某昆造成的损害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情况自行承担20%的责任。”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首例因“牙签弩”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 包头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学某便利店将“牙签弩”销售给未成年人,对因使用该产品给刘某昆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由学某便利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学某食品便利店赔偿原告刘某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11578.88元的80%,共计89263.1元,核减保险公司支付的5000元,尚应支付84263.1元。法庭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牙签弩”致9岁少年十级伤残 2017年6月9日,9岁的原告刘某昆在摆弄从学校附近购买的“牙签弩”时,不小心触动了发射装置,被“牙签弩”发射的牙签射伤左眼。次日,刘某昆在包头市朝聚眼科医院进行了紧急手术。经原告刘某昆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6月19日对伤残等级作出司法鉴定,认定刘某昆伤残等级为十级。 受伤后,刘某昆告诉父母,造成伤害的塑料“牙签弩”系从被告学某食品便利店处购买。由于刘某昆所购买的“牙签弩”为三无产品,产品包装没有厂名厂址,更没有产品合格证,加之刘某昆在购买商品时未索要发票,造成伤害的“牙签弩”的来源无从查证。在属地民馨家园派出所进行调查时学某食品便利店的实际经营者李某某坚决否认销售过“牙签弩”。 刘某昆的父亲刘某海为了解什么是“牙签弩”,以顾客身份进行购买。但当时学某便利店暂时无货,后刘某海从附近的爱某食品便利店购买了一只金属“牙签弩”。 刘某昆受伤后,其所在学校稀土高新区民馨路第一小学对全校学生从学校周边购买“牙签弩”的情况进行了统计。据校方统计,全校共计18名学生从学校周边,包括学某便利店以及爱某便利店在内的三家食品便利店购买过“牙签弩”。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这份名单。 法院判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证明的标准。原告代理律师赵宝龙说,对于受伤的孩子,根本没有想到这个东西会造成伤害,购买的过程很快就完成了。但是当伤害发生以后,再去搜集证据的难度非常大。为此,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作为被告的两家便利店存在销售“牙签弩”行为方面的证据。 对此,爱某便利店的代理律师称,在已经找到售卖方的情况下,应当由学某便利店承担责任。 记者注意到,法庭在判决中适用了过错归责的原则,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认为法庭作出这样的判决是非常审慎的。”赵宝龙说,“作为援助律师,我们希望能够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让事后的追责变成事前的预防,让维权更加容易,让商家更加自律。” 刘某海向记者介绍,目前,刘某昆一边上学一边进行康复,曾经的刘某昆性格开朗活泼,自从受伤以后变得沉默寡言。“这些玩具的生产厂家多是一些无证经营企业,有必要让全国的父母都知道这个东西的危险性,让这样的三无产品、危险玩具,远离校园、远离未成年人。”刘某海向记者说。 案件主审法官刘丙辰说,本案涉及到的这些危险玩具大多是三无产品,所以是严令禁止销售的。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生产销售流通渠道,以及家长、学校需共同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 郭君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