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泰国骗保杀妻,引渡要过几关 本报记者 马树娟 据《新京报》报道,2018年10月,29岁的天津女子张红(化名)一家三口前往泰国普吉岛度假,后被发现在酒店游泳池内死亡,与其同行的丈夫张某被泰国警方认定为凶嫌。案发前几个月,张某曾陆续为妻子购入近3000万元保额的保险,而受益人就是他自己。目前,张红家属已向泰国警方申请将张某引渡回国受审。 由于该案发生在境外,且犯罪人和被害人关系特殊、案件性质恶劣,一经报道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也非常关心张某能否被引渡回国受审,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针对张某杀妻骗保案涉及到的引渡相关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专访了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王君祥。 记者:什么是引渡?目前,中国和泰国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引渡条约? 王君祥:一般说来,引渡是一个国家根据条约或者个案安排,向另一个国家提出请求,将在该国境内受到刑事犯罪指控或者被判刑的人员移交给本国的行为。引渡是个非常专业的国际刑事司法问题,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中历史最为悠久、适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制度。 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条约和个案安排。前者一般是指国家间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也可以是双方国家参加或者认可的多边国际公约;后者是无条约情形下,双方国家达成个案协定,在互惠原则下开展合作。中国和泰国在1993年8月就签署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签署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另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被害人也是中国国籍,根据我国刑法管辖权的规定,中国享有本案的刑事管辖权。中国警方也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情况以诈骗犯罪立案。因此,本案已经具备了向泰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 记者:您刚才提到,依据目前中国警方掌握的情况,中方可以向泰国方面提出引渡张某的请求,那么要将张某引渡回国,是否会比较顺利? 王君祥:其实,引渡合作作为一种国家间司法合作,在实施层面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比如两国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差异和冲突等。 记者:就本案来说,中国要成功将张某引渡回国,需要考量哪些因素? 王君祥:根据中泰引渡条约第4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方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应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如果泰国方面认为他们应当对嫌疑人张某提起诉讼,且更为合适的话,泰国是可以拒绝中方引渡请求的。 从案件实际情况看,杀妻骗保犯罪行为发生在泰国,泰国警方依据属地管辖权已经立案、调查取证,且已将犯罪嫌疑人羁押。泰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肯定会审慎考虑上述因素的,一旦泰国警方认为应当对张某提起诉讼,那么他们是可以拒绝中方提出的引渡请求。 另一个因素是中国警方提出引渡请求的罪名问题。目前中方是以涉嫌诈骗进行立案的,而泰国警方是以谋杀罪名拘捕的张某。如果用涉嫌诈骗罪名提出引渡请求,由于这两个犯罪在泰国的量刑差异巨大,这也会是影响泰国作出是否引渡决定的重要考虑因素。 记者:如果中方以故意杀人罪提出引渡请求,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王君祥:如果以故意杀人罪提出引渡请求,鉴于我国对故意杀人罪最高量刑为死刑,则会面临一个死刑不引渡如何处理的问题。虽然中泰引渡条约中没有就死刑不引渡问题作出规定,但是,作为引渡的一般国际原则,死刑不引渡是刚性的,除非请求国作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一旦中国作出承诺,张某回国受审就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不会满足被害人家属希望嫌疑人以死偿命的愿望。 记者:在中泰两国都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 王君祥:在两国都主张本案管辖权时,就存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管辖权冲突解决首要原则就是双方协商,一般本着犯罪行为地、嫌疑人实际控制方、法益受到侵害严重等顺序考虑,从而本着最为便利管辖的原则来处理。从这一点看,中国要想成功引渡张某,仍需与泰国方面进行协商。 记者:如果张某没有被引渡回国,是否意味着他在泰国接受审判后就不会再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 王君祥:即使张某没有被引渡回国,但从其罪行严重性看,泰国警方也一定会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张某起诉审判。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张某即使在泰国服刑期满,仍然面临强制被遣返回中国,受到中国法律制裁的命运。
因此,中方在决定是否最终向泰国提出引渡张某的请求时,一定会慎重考虑诸多制约因素,在作出正式引渡请求时,双方司法机关也会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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