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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掉“林妹妹” 浙江绍兴141人特大网络集团诈骗案宣判

2019-04-16 09:38 来源: 检察日报

姚雯/漫画

  原以为天上掉下了一个“林妹妹”,不曾想陷入网络诈骗的“套路”。近日,由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等141人特大网络集团诈骗案,在该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何某等27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对其余106名情节较轻者,依法适用缓刑。另有7名被告人因怀孕等事由延期审理。这是迄今为止,该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

  美女头像难辨真伪

  小帅是绍兴市上虞区一名单身男青年。2018年初,他通过微信添加了一位美女为好友。

  几次热聊后,小帅发现对方一直使用长发飘飘的美女图片作为账号头像,还时常利用朋友圈发布自己的家庭生活近况,聊天对话中也是满满的撒娇口气……就这样,单纯的小帅隔着屏幕就被对方征服了。等双方熟络之后,这位年轻貌美、乐观开朗、积极上进、温柔孝顺,偶尔还会撒娇的可爱单身“林妹妹”便顺势展开行动了。“林妹妹”虚构自己受到上司欺负、亲人生病等事实,博取小帅的同情和好感,借过生日等名义骗取微信红包、转账,还经常暗示小帅发有特殊意义的金额红包,比如“520”“1314”“3344”等,后故意制造推销假象,以邮寄茶叶、红酒、玉器等形式进行巧妙伪装。不知不觉,小帅花在这个从未谋面的“林妹妹”身上的钱已有数万元。

  就在小帅沉浸在对未来美好的向往中,准备进一步与“林妹妹”深入发展时,“林妹妹”玩起了失踪。小帅越来越觉得事有蹊跷,这才意识到碰上了诈骗分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诈骗集团分工明确

  经查,小帅掉入的是一个以美女为诱饵的网上诈骗集团,首要分子为周某。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16日间,周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建立贸易有限公司,专事网络诈骗,在他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公司规模迅速扩大。

  该犯罪集团以公司化模式进行管理,内部结构清晰,成员分工明确,呈现“一人统筹,五部协作,众人合力”的组织架构,下设五个部门,分别为财务部、采购部、数据部、人事部、市场部,有员工100余名。财务部负责诈骗资金的汇总登记、工资发放、日常结算及银行取款;采购部负责茶叶等物品的采购,并管理作案微信的提现;数据部负责和广告公司对接,给业务员的工作手机微信加“粉”,同时维护着控制公司业务经营的所谓“A9”系统;人事部负责在求职网站上寻找应聘者,对面试成功者进行系统培训;市场部负责从事诈骗业务,以统一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各部门业务员“各司其职”,在部门经理的领导、指挥、教授下,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佯装成年轻貌美的单身女性进行诈骗,短短数月,被诈骗者近千人,诈骗金额共计920余万元。

  据周某交代,“A9”系统是该诈骗集团得以运转的重要工具,它牢牢掌握着市场部业务员的诈骗进展状况,控制各个业务员所得诈骗资金统一流向。

  “这个骗局的关键就是抓住了男人好色的心,获得了情感信任。”一个曾在该公司就职的员工在接受审讯时这样说道。原来,每一个刚进入该公司工作的业务员都会得到培训师的“专业”培训,只要熟练掌握了该公司“贴心”为大家准备的诈骗模板故事,按照剧本中的步骤一步步实施,业务员很快便可以上手。“失恋”“红酒”剧本接连上场,让人防不胜防,一个流程即为一个诈骗过程,撒娇卖萌是伪装,博取同情是手段,骗取红包是目的,业务员实力演绎“小绵羊的外表大灰狼的心”。为了让这个骗局变得“完美”,不易被人察觉,该公司还通过采购价值低廉的茶叶、红酒、玉器等物品,随后以邮寄的方式送到客户手中。

  办案小组细细梳理案情

  考虑到该案影响范围甚广,涉及全国多省,涉案人员众多,诈骗金额巨大,2018年5月13日,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在受理案件的第一时间便成立了专案组,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带队,力求案件办理高质高效。

  在审讯中,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均明确表示知道自己在从事诈骗工作,之所以不离职皆是“工作不好找”“这份工作的工资还不错,我需要它”等诸如此类的理由,金钱的诱惑使他们逐渐迷失了方向,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针对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较为复杂的特点,承办检察官积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召开案情研讨会,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指导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

  2018年12月24日至25日,该案在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开庭审理,为数众多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将法庭挤得满满当当,场面空前壮观。公诉席上,该院派出的公诉人从容不迫,有条不紊地列据陈情,并展开严密论证。旁听席上,原本坐着的应是被告人家属等,这次却是法律援助律师,53名区内法援律师和39名区外法援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各辩护人通过事先制作好的标识牌举牌示意发问。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等14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通信工具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日前,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范跃红 韩丹杰)


 




(责编: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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