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南岸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刘某国等五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涉恶类案件,并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南岸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国召集被告人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商量,并提议在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五星村水沟社苦溪河附近已征收但未开发的地上栽种刺桐树等树苗,待以后开发施工时,让施工方赔偿土地费、青苗费等方式获取财物,被告人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均同意。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刘某国、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在原水沟社苦溪河附近,多次以施工方损害树苗为由阻碍施工,要求施工方赔偿土地费、青苗费,勒索施工方财物。被告人刘某国、徐某华、刘某海涉案金额共计20.33万元,被告人申某八涉案金额共计16.83万元,被告人李某元涉案金额共计15.63万元。 南岸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国、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阻碍施工等方式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南岸法院依法判处五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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