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出全市首张罚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原来,在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起案件涉嫌套路贷,且原告叶某当庭进行虚假陈述,因此对叶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叶某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叶某以175万元的价格购买夏某名下约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佘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人。签订协议时,叶某先支付现金135万元,剩余40万元过户办理时付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案件存在蹊跷:首先,叶某为何不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夏某,而付给案外人即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人佘某,佘某既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人,却又同时是诉讼案件保全担保人,佘某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到底是何角色?其次,夏某未到庭应诉,他表示不愿到庭应诉及当庭抗辩,反而以恳求的态度希望法院尽快判决房屋过户给叶某,这种“抗辩意见”显然有悖于一般的“被告人”。夏某向叶某出具了135万元的购房款收据,但只有96万元给佘某的转账凭证,其他的款项怎么给的,给谁了。
对于已支付的135万元购房款,叶某在开庭时表示按照夏某的指示,付给了案外人佘某,且有夏某出具的收据为证。而此时佘某正在法庭旁听庭审,承办法官则对佘某进行单独询问。佘某表示,夏某欠他借款100万元,两人商议,夏某通过将自己房屋出售给佘某好友前妻叶某的方式归还该借款,叶某向其转账给付购房款90万元后,夏某向叶某出具了金额为135万元的收据。
至于夏某为何会超额45万元出具购房款收据,佘某说:“按照我和夏某的借款,我只想收回成本,利息不要了”“这个不是我写的,是夏某写的”。法官一再询问,他又称:“这45万元是夏某付给我的利息,给不给,是我和叶某之间的事情,与夏某无关。”收据出具后,佘某陈述,叶某再次向其转账6万元并以酒水折抵4万元,叶某共计给付购房款100万元,但不存在现金给付情形。
疑点重重,承办法官将本案作为高度疑似“套路贷”案件进行细节化审理。最终,当承办法官严厉告知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叶某才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当即声泪俱下地请求法庭原谅,并申请撤诉,但为时已晚。
因叶某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被法院罚款1万元。同时,本案涉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发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邓雯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