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检察“派驻+巡回”增设“回头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对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到底”
北京一监区成立了英语兴趣小组。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2018年5月起,最高检在山西、辽宁、四川等12个省市区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通过不定期检察、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等方式,避免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督对象形成熟人关系,“因熟生懒”“因熟生腐”。 经过一年试点,目前,“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已经在全国推广开来。2019年12月30日,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还增设监狱巡回检察“回头看”环节,进一步落实“督到底”。 派驻人员固定易“因熟生懒” 2018年10月,辽宁凌源第三监狱的两名无期徒刑犯人锯断窗户杆、撬开四道门、翻过铁丝网,越狱逃走。 事发前两名罪犯携带钢锯进入监舍,并连续几晚在晾衣房锯割窗户杆。而凌源第三监狱二监区对监舍进行了两次清监查号,均未发现晾衣房窗户栅栏被锯,也未发现藏在监舍的钢锯。 事发当晚,二监区的两名值班干警张宇、谢子阳,前者脱岗回家,后者未在分监控室查看监控,而在一旁的值班室睡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项重要职能便是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长期以来,这项工作主要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察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监督方式。其中,派驻检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 这样的方式,隐藏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吃一锅饭”的危险。 “凌源第三监狱罪犯脱逃事件,让我们进一步反思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的问题。”最高检办公厅(新闻办)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 王松苗表示,派驻监狱的检察人员容易与监督对象形成熟人关系,“因熟生懒”“因熟生腐”,从而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驻”和“巡”都少不了 2018年5月,最高检在山西、辽宁、四川等12个省市区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同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为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试点方案规定,各试点检察院可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时间、人员安排等,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 四川是最先被确定为试点的省份,南充市又是四川省最先探索巡回检察的试点地区。 南充市检察院第四部检察部主任严春光告诉记者,不断摸索中,形成了“派驻+巡回”的检察方式。 “最初试点是弱化派驻检察,主要以巡回检察方式为主。2018年6月-8月,巡回检察试点开始后,我们发现派驻检察同等重要,不能弱化。”南充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嘉陵监狱检察室主任黄山松表示。 他解释,派驻监狱的检察干警做好经常派驻工作,可以及时了解狱情、接受罪犯约见,有较好的工作便利。 目前,派驻加巡回检察的模式已经由检察院组织法予以确认。 “派驻检察人员通过参加监狱的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犯情分析会,接受罪犯控告、举报、申诉等活动,可以更加直接地发现监狱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罪犯的诉求。对于派驻检察发现的一些问题可及时与巡回检察组对接,便于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回检察。”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说。 协助完善监区减刑假释流程 2019年9月,南充市检察院在对嘉陵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狱的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和监区长办公会审核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监区民警集体研究会以及监区长办公会形成的材料是重要证据。2014年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明确由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鉴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监区所有民警参加集体研究会不太现实,还需各监狱根据实际情况细化。 “细节的执行缺乏操作性,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黄山松表示,“两个会议”看似是一个小细节、小问题,却直指减刑假释的源头规范问题。 黄山松认为,要保证刑罚执行活动形成的资料、证据的真实性,监区是第一道关口,这样才能确保刑罚执行的公信力,才能进一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就需要从制度上增强操作性。 南充市检察院向嘉陵监狱提出建议,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狱同志一道,针对监区民警工作实际情况,细化了监区民警对罪犯减刑假释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的流程。征求南充市检察院意见后,监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监区罪犯减刑假释两个会议的通知,提升和规范了执法工作。 严春光表示,通过派驻加巡回两方面的工作,协助完善了监区“两个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使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既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又符合基层监区警务运行的实际,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上把罪犯减刑作为监督重点,是巡回检察助推监狱执法管理,实现“双赢”的一次成功尝试。 巡回检察还要“回头看” 巡回检察试点一年,各地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云南省检察机关试点期间共开展巡回检察264次,发出检察建议书29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76份,分别是上一年的5.5倍和2.2倍。 山西巡回检察发现监狱各类问题线索,查处、纠正监狱干警职务违法、罪犯又犯罪等案件8件15人,向省纪委监委移送违纪线索32件,向市级检察院移交初查职务犯罪线索22件,向其他渠道交办、流转线索72件。 2019年5月和6月,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先后两次带队到四川省邛崃监狱、浙江省宁波市黄湖监狱、青海省东川监狱,就罪犯劳动时间、劳动报酬问题和罪犯教育改造问题巡回检察,共发现8个方面超过20个主要问题,要求四川省、浙江省检察机关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反馈并监督纠正。 形式方面也在不断创新。“外脑”的引入让问题查找更精准、更深入。 “监狱执法工作涉及面较宽。”黄山松告诉记者,“比如,有医院设备、药品配置、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需要邀请专业部门人员为巡回检察提供支持。” 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邀请“外脑”共计105人次,发现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药品安全等问题168个。 2019年7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对监狱实行巡回和派驻两种检察方式。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四种巡回检察方式,各地也已开始探索。 2019年12月30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将这一内容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中独立出来,设专章加以规定,并增加了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此次监狱检察的改革,是检察机关对监狱法律监督的方式转变和刑事执行检察的优化升级。 王松苗表示,这是防止违法行为反弹,推动问题真正彻底解决,用“督到底”的精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新京报记者 王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