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昨天发布。《决定》明确,今年7月1日起,原由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行使的431项权限,正式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决定》明确,将统一基层执法文书、服装、装备等,各街乡要及时补充执法队伍,严禁辅助人员独立执法。今年年底前,各街乡之间及街乡与执法部门之间要建立起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下放431项权限,原由5个部门行使 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共431项,原来分别由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和卫生健康等5个部门行使。 其中,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权限有393项,占此次下放执法权限总量的九成多。这些职权分成两类。 其中,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下放街乡镇政府的另外38项行政执法职权分别来自4个部门,其中包括,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4项;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共22项;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1项;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11项。 三类案件街乡镇可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 《决定》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对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 执法队伍及时补充,严禁辅助人员独立执法 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决定》要求,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 《决定》强调,各街乡镇要统筹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将统一基层执法文书、服装、装备等 执法权下放后,各区将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并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 《决定》明确,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指导上述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同时,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街乡镇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监督街乡镇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街乡镇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各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决定》要求各区政府建立街乡镇之间以及街乡镇与区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具体做法是,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共享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和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 同时,区有关部门或街乡镇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决定》对重点任务进行了分工,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将于2020年12月底完成,其他工作均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